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规〔2025〕9号)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全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制度
(一)参保范围。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全州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州、县(市)分级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管理与服务供给管理,实现管理服务一体化。
(三)实施步骤。2026年底前,将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
二、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3%,按照中央和省级统一要求和部署实行动态调整。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和个人各为0.15%,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2.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作为基数。
3.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8年、2029年的费率为0.15%,2030年调整为0.3%,由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按1:1比例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4.灵活就业人员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0.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政策参保缴费。
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为参保。
(二)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多元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
1.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15%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0.15%,分别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费率中的单位费率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部分缴费费率。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3.单位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步缴纳。
4.退休人员缴费部分,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扣代缴;中央、省驻州单位退休人员以及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人员,经个人同意,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
5.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具体资助办法按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通过评估认定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级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待遇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参保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长期护理服务主要包括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方式,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根据参保人员类别、服务提供方式、失能等级等制定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具体支付标准由州医保局会同州财政局另行制定,并根据基金收支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基金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出、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等支出,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探索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激励约束和政策衔接
1. 强化参保激励约束。严格落实省级统一规定,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的,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严格执行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
2. 做好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统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在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异地待遇享受政策框架下,落实好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和异地待遇享受等相关工作要求。
四、管理服务
(一)规范失能评估管理
1. 统一评估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全省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
2. 建立评估服务体系:整合现有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协议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评估服务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与专业性。
3. 建立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建立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结合评估结果等实际情况,明确基金与个人支付的具体情形。健全评估申请约束机制,引导参保人理性行使评估申请权,避免随意过度申请造成基金浪费。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及按政策规定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费由基金支付。评估服务费标准由州医保局会同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构建多元服务机构体系
1. 规范服务机构准入。按照国家、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机构定点管理要求,结合服务需求和供给情况,合理规划设置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护理服务机构,构建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融合发展的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机构护理等长期护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护理机构等纳入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2. 强化服务机构规范运营。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全流程监管,推动定点护理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3. 加强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培训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三)建立高效支付机制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服务质量与基金支付挂钩,引导定点机构提供质优价宜的服务。在国家、省统一指导下,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或服务项目,实行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机构结算拨付。具体结算办法由州医保局另行制定。
(四)严格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精算分析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定期开展基金运行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五)构建高效有力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戒机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日常检查、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建立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六)完善经办服务管理
1. 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构建州、县、乡、村四级经办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按协议约定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
2. 加强定点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护理机构和参与经办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
3. 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运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一人一档”建设,实现参保缴费、评估审核、费用结算、基金监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升服务便捷性。
五、组织保障
(一)压实县(市)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参保扩面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同。州直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州医保局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州财政局牵头组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州税务局负责指导县(市)税务机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征缴工作。州民政局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并向医保部门提供相关救助对象名单及动态信息。州人社局负责协同做好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及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拓展护理服务供给,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工作。州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与州医保局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医保局、州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支持配合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为长期护理保险落地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