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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泼水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规〔202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西双版纳州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泼水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泼水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泼水活动,保障各族群众和广大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公共秩序、市容环境,营造文明、祥和、安全、有序的节日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以庆祝傣历新年节(泼水节)为目的组织开展的泼水活动及相关配套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原则。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庆佳节,共筑民族团结。

(二)坚持文化传承原则。恪守民族传统节庆本源,回归传统礼仪内涵,倡导吉祥祈福、友善文明泼水。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严防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火灾、踩踏等公共安全事件发生。

(四)坚持文明祥和原则。科学划定公众聚集性活动时段、活动区域,规范泼水活动行为,严禁低俗嬉闹、恶意滋扰、暴力滋事、扰民扰序等不良行为。

(五)坚持依法治理、惩教结合原则。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惩戒相结合,引导社会公众守法文明参与活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构建部门联动、属地统筹、全民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六)坚持属地负责原则。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属地、谁落实”的工作原则,由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统筹组织实施公众聚集性泼水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管理、现场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公共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节庆活动安全、文明、有序开展。

 

第二章  活动组织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  活动时段与区域管理

(一)傣历新年节(泼水节),对城镇公共区域内的泼水活动实行限定时段、划定区域管理。城区公共广场、主次干道、公园景区、交通场站、商业街区等重点公共区域的泼水活动具体时段、范围,由属地人民政府泼水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告。上述时段、范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及公告程序。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属地人民政府公告的非规定时段、非指定公共区域,开展具有娱乐性质、公众聚集性质的泼水活动;非娱乐性质的传统民俗祈福活动、居民私人住宅院落及村寨内部非对外开放区域内非公众聚集性质的自发泼水活动,不适用前款禁止性规定,活动的安全管理,由房屋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村(居)民自治组织承担主体责任,属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指导与应急保障。

第五条  集中性泼水活动申办与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活动主办方,是指组织举办集中性泼水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主办方是活动安全、秩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主办方要提前一个月向属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备泼水活动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应急处置预案,活动方案应当载明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与人数、组织架构、安全保障措施、环境卫生处置方案等内容。

(三)预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中性泼水活动,承办者应当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活动举办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文明引导与活动宣传

(一)旅行社、景区要将本办法及《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纳入《旅游合同》、《旅行团出行须知》、《服务指南》、《安全须知》、《游览须知》等文件或公告中,文旅部门应加强提醒、教育和培训工作。旅行社、景区发现不文明泼水行为应及时提醒游客改正,对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不文明泼水行为,及时核实游客身份,主动报送信息。

(二)州、县(市)属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提前普及泼水活动管理规定、文明行为规范及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惩戒措施;活动期间开设专题专栏,宣传文明参与典型,依法曝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案例,营造文明过节的舆论氛围。

 

第三章  活动参与者行为规范

 

第七条  泼水活动参与要求

(一)活动参与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不得违背他人意愿,强迫、滋扰他人参与泼水。

(二)参与泼水活动应当尊重民族传统民俗礼仪,服从现场安全管理,在指定的泼水时段与区域内文明有序参与。

(三)参与泼水活动时,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主动做好安全防护,切实维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

(四)未成年人参加泼水活动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五)结合泼水活动涉水、户外露天活动特点,存在心脑血管等基础重症、身体状况不适宜涉水等情形的人员,应当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审慎参与,做好自身健康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条  泼水活动禁止行为

(一)禁止向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婴幼儿及其他不愿参与活动的人员泼水;禁止向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行政执法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护人员泼水。

(二)禁止借泼水之名实施追逐、拦截、辱骂、猥亵、滋扰他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三)禁止使用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各类水枪、水气球、车载储水装置、改装水炮、洗车装备、尖锐盛水器具等危险工具泼水。

(四)禁止使用热水、冰水等足以造成人身伤害的水体,以及污水、不洁水体、夹带固体杂物或有害化学物质的水体实施泼水。

(五)禁止堵截车辆、行人,违背他人意愿强行泼水,严禁向行驶中的各类交通工具及驾乘人员泼水。

(六)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水体、实施泼水,危害公共安全、滋扰他人。

(七)禁止擅自进入商铺、宾馆酒店、餐饮场所和私人住宅等场所内实施泼水。

(八)禁止损毁、破坏路灯、护栏、绿植、公共座椅、节庆设施等各类公共设施。

(九)禁止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排放污水,实施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禁止故意制作发布散布谣言,旧闻炒作歪曲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

(十一)禁止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不文明泼水行为。

 

第四章  部门及属地职责

 

第九条  宣传网信部门职责

(一)统筹文明泼水宣传工作,通过各类平台广泛宣传节庆规定、文明礼仪和安全常识。

(二)研究制定傣历新年节(泼水节)舆情处置工作方案,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稳妥处置敏感网络舆情,依法处置虚假信息、低俗不良内容,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三)宣传文明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文明过节舆论氛围。

第十条  社会工作部门职责

(一)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泼水宣传和现场劝导,倡导文明泼水行为。

(二)协助调处民间泼水纠纷,引导群众理性友善参与节庆活动。

第十一条  教育体育部门职责

教育引导学生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泼水礼仪等,文明过节。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牵头统筹信息通信行业,履行公益短信提醒全流程管理职责,筑牢节日安全与通信服务防线。

(二)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节庆安全提示、文明规范公益短信推送服务,保障信息有序送达。

第十三条  民族事务部门职责

(一)开展民族政策、文明节庆宣传教育,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

(二)指导规范民族节庆泼水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民俗的节庆纠纷,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进步的节庆活动。

(三)挖掘、传承、规范传统泼水民俗文化内涵,引导群众回归吉祥祈福、礼仪泼水的民俗本真。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傣历新年节(泼水节)节前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两公布一提示”和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等通告。

(二)负责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期间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三)加强重点路段、人流密集区域、节庆活动现场巡逻防控,疏导人流车流,维护现场秩序。

(四)依法查处涉泼水活动的非法改装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违规利用车辆储水、载人实施泼水、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强化应急处置,及时受理群众、游客报警求助,快速处置各类不文明、违法突发案(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回应。

(六)加强无人机管控,严厉打击“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低空安全底线,为重大活动安全有序举办提供坚实保障。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一)负责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期间大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二)重点加强澜沧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环境保护,严防泼水活动造成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期间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工作,督促做好活动现场及重点区域市容环境卫生保洁、生活垃圾清运处置,保障城市环境整洁有序。

(二)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市容秩序管控、执法巡查相关保障工作;依法查处违规或擅自占道经营、违规摆摊、乱堆乱放、破坏市容绿化等行为,加强重点区域、主要街道及活动场所周边的巡查管控。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期间道路水路运输运力保障,督促运输经营主体落实安全运营、文明服务主体责任。

(二)负责客运车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营运车辆的行业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范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三)负责发布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期间公共交通线路调整通告及实施。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

(一)统筹协调节庆文旅活动,牵头开展文明泼水宣传引导,通过景区、旅行社、线上平台宣传普及规定。

(二)规范景区、文旅场所泼水活动管理,科学合理划定泼水区域、明确活动时段,督促落实安全防控责任。

(三)督促旅行社落实游客文明引导责任,向游客提前告知文明泼水规范要求,强化源头引导。

(四)负责涉文旅行业游客投诉、纠纷的快速处置,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西双版纳文旅品牌形象。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一)负责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期间公共卫生保障,在重点区域设置医疗应急救治点,及时处置各类外伤、突发疾病等情况。

(二)开展公共卫生与健康防护知识宣传,防范群体性健康风险。

(三)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统筹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期间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活动主办、承办单位编制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依法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

(二)统筹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做好应急值班值守,联合相关部门处置各类突发应急事件(地震、突发天气等),保障节庆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傣历新年节(泼水节)节前和期间市场排查整治,严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二)负责规范节庆用品、食品安全、餐饮安全保障服务、旅游商品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反规定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欺客宰客等违法行为。

(三)督促经营主体履行文明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不售卖违法生产的泼水器具。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门职责

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期间在人流密集区牵头设置“文明泼水补给站”,统一提供合规泼水器具,增设临时更衣室、物品寄存点,完善便民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部门职责

开展泼水节消防安全宣传与巡查,排查孔明灯燃放、泼水活动中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指导活动主办方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二十四条  属地政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本管理办法。组织监督行政区域内泼水活动的管理工作,加强泼水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泼水活动时段、区域的拟定、报批及公告工作,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经营主体落实节庆安全管理、文明引导主体责任。

(三)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节庆活动的服务保障、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泼水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村寨、社区的节庆活动管理、文明引导和安全宣传工作。

 

第五章  巡查管控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常态化联合巡查机制

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期间,属地人民政府统筹整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民委、文旅、消防救援等力量,组建专项巡查管控工作组,开展全覆盖、不间断巡回检查,重点整治不文明泼水、违规经营、违规或擅自占道摆摊、消防安全隐患、交通违法等问题,落实早发现、早提醒、早劝阻、早制止、早处置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重点区域网格化管控

 属地人民政府对节庆重点路段、景区、核心商圈、森林周边、易燃易爆场所、临水临崖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精准化管控,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定时、定区域网格化管理,常态化开展巡查值守、动态巡防,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泼水宣传和现场劝导,及时劝阻违规行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安全稳定、文明有序的节庆环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活动主办方的主体责任

(一)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期间发生人员伤亡、拥挤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主办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及公安、应急管理等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置,承担善后处置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泼水活动出现秩序混乱、安全事故、环境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管部门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七)项规定,实施违背他人意愿泼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安全、妨碍交通安全、非法侵入他人空间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损毁、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随意丢弃生活垃圾、违规排放污水、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编造、发布、传播涉泼水节虚假信息、不实言论的,由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参与泼水活动的游客、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前述行为的,将监护人纳入记录。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公共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州内旅游景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同类泼水民俗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7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