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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2〕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州、县(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承办生育保险的相关业务。

各级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缴费比例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转让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生育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依法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应当依法清算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六条  州、县(市)经办机构应当编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产(休)假待遇,产(休)假期间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津贴。产(休)假待遇标准和生活津贴的计算方式按照《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包干结算执行“节约归己、超支自担”的办法。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项目和支付标准按照《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根据本州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九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享受以下待遇,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享受医疗费、生育营养费补助和计划生育死亡补助。已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的,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女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复通术医疗待遇。

第十条  参保职工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产(休)假期满后的4个月内为其办理待遇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宜,按照《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21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20日发布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西政发〔2009〕54号)同时废止。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