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政办函〔2018〕1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
局,中央、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年来政府网站检查情况通报要求,州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西双版纳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总结经验、反馈困难和问题,推动全州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附件:部门窗口监测指标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州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把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更加有序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平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以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核心,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县部门网站及部门窗口为支撑,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集约化统一平台网站群体系,以及省属驻州有关单位开设的同类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遵循“分级分类、服务导向、开放创新、集约高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以用户为中心,打造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是全州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全州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承担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管理职责。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办公室,政府组成部门、省属驻州单位办公室承担本县(市、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州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州委编办、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等部门是全州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州政务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工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以门户网站为依托,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整合,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与本级门户网站对接工作,加快构建和完善权威、高效、便捷的政府网上履职平台。
第七条 州、县(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按照政府办公室的规划要求,建设全州统一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及负责网站群平台的日常技术运维、网络安全、网站监测、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开办整合
第八条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部门窗口。其中,门户网站是指以各州、县(市)政府办公室以州人民政府和本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开设并负责管理的网站;部门网站是指由各部门开设,独立运维和保障的网站;部门窗口是指部门在州、县门户网站上开设的独立网页群,运维和保障由门户网站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县(市)政府应当开设门户网站。州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开设部门网站和部门窗口。州级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县级政府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单独新开设政府网站,已有的要逐步向上整合。
第九条 政府网站开办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开设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应经本县(市)、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州政府办公室批准。批准后,主办单位应申请英文域名;向机构编制部门按流程注册中文域名,提交加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标识申请;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获取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
(二)开设部门窗口应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同级政府办公室批准。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向门户网站运维保障单位(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申请后台管理系统密钥;首次开办互联网公开平台的主办单位,应对照设定的栏目,在每个栏目中发布不少于4条信息;原有网站迁移至部门窗口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门户网站运维保障单位沟通做好数据迁移事宜。
(三)新开办门户网站应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办公告,新开办部门网站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办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以本县(市)、本机构命名,政府网站应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英文域名和中文域名。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xsbn.gov.cn域名,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州级部门网站和部门窗口使用▲▲▲.xsbn.gov.cn结构的域名,县(市)及部门网站和部门窗口使用▲▲▲.□□□.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和▲▲▲为本县(市)、本部门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中文域名结构为单位全称.政务或单位全称.公益。
网站栏目和内容的网址原则上使用www.□□□.gov.cn.../...、□□□.xsbn.gov.cn/…/…、○○○.□□□.gov.cn/.../...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不得擅自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做好向上级部门报备工作,在确保满足网站监测合格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经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临时下线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较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被责令要求紧急关停的,相关县(市)政府办公室或州政府部门办公室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必须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经州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
拟迁移网站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按程序注销政府网站注册标识、证书信息(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
网站完成迁移后,应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后,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因机构调整等原因,网站名称、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如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应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四章 网页设计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页面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层次分明、庄重简约,易于浏览,原则上采用扁平化设计理念,整体保持统一的风格,体现便民与实用。页面布局应分头部标识区、中部内容区和底部功能区。网站首页、栏目页和内容页等各页面的头部标识区和底部功能区应保持一致。
(一)头部标识区包括网站名称区域、搜索和导航部分。网站名称区应醒目展示网站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展示中英文域名、徽标(Logo)以及多语言版、简繁体转换、RSS订阅和邮箱入口。搜索功能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导航部分放置网站的频道或栏目,频道或栏目不宜过多,通常为单排显示。
(二)中部内容区应遵循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阅读习惯,科学合理设置布局架构。集中阅读区应统一展示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重要栏目和内容。
(三)底部功能区应列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网站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站点地图等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确定1种主色调,合理搭配辅色调,总色调不宜超过3种。使用符合用户习惯的标准字体和字号,同一类别的栏目和信息使用同一模板,统一字体、字号、行间距和布局等。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页面内容应当便于复制、保存和打印。避免使用悬浮、飘动、闪烁等方式,确需使用悬浮框的必须具备关闭功能。政府网站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图片和视频。
第五章 功能设置
第十九条 全州政府网站(不含部门窗口)功能栏目设置采用标准化+个性化模式,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为标准化区域功能栏目,各单位根据工作特点自主设置个性化区域服务栏目。各政府网站布局架构、图标、字体等应与州政府门户网站保持一致,实现全州统一模版设置、统一标准服务、统一用户体验。政府网站如需调整标准化区域功能栏目,须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个性化区域服务栏目是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各部门根据本地特色、本部门职能打造的专属品牌栏目和提供的特色服务。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板块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国务院和省政府信息转载、政务动态、数据发布、数据开放、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报等栏目。
第二十一条 解读回应板块包括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栏目。政策解读栏目应逐步丰富文字解读、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解读形式,文字解读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起草部门提供,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由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作。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应相互关联。回应关切栏目主要对涉及本县(市)、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网络谣言等,及时发布的回应信息。
第二十二条 办事服务板块包括在线办事、便民服务等栏目。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的在线办事栏目对应链接全省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集中提供网上办事、结果公示、结果查询、咨询评价等在线服务。便民服务栏目主要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交通、婚育、工商、税务等服务事项,集中提供查询、在线办理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互动交流板块包括领导信箱、网上信访、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意见征集、办事咨询、征集结果反馈、“12345”政府热线等栏目。门户网站应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信等功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办事服务类栏目应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提供留言评论等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第六章 集约共享
第二十四条 全州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分为州级平台和县(市)级平台。州级平台为州级政府部门、县(市)级政府和各区管委会提供服务,县(市)级平台应与州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
第二十五条 州级政府部门网站、县(市)级门户网站,原则上应部署在州级平台。试验区(经合区)的门户网站应部署在州级平台或经批准建设的县级平台。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网站,按照“谁建谁管”原则对应部署在州级平台或县(市)级平台。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部门的网站,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部署在相应平台。
第二十六条 集约化平台应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功能: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一分析、安全防护等。同时,应具备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等系统和数据库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第二十七条 集约化平台同时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州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通过全州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对州级、县(市)平台上的各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统一管理,实现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基于信息资源库、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从用户需求出发,实现全平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次的资源相互调用和信息共享互认。
第二十八条 集约化平台上的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网站的内容更新、数据整合等内容保障工作。集约化平台的管理部门应承担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并积极响应各政府网站的个性化需求。
第二十九条 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州级部门网站要主动与州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对接,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府网站的对接工作,各政府门户网站要做好接入的业务系统前端整合工作,形成统一的数据开放入口。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县(市)政府和部门可开设傣语、外语版网站。傣语、外语版网站要有专业和合格的支撑能力,用对应民族语、外语专业队伍保障内容更新,确保语言规范准确,尊重少数民族、外国受众文化和接受习惯。
第七章 内容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发布机制,严把发布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各道关口,提高信息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内容权威、及时准确。
第三十二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府网站发布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第三十三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发布前依照程序明确需发布信息的公开属性,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上网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转载信息应注明来源。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按照要求做好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的转载转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州委网信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动,完善突发网络舆情应对机制。认真落实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政策解读、重大事件回应、网络舆情处置等工作。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
第三十五条 逐步整合政府热线资源,建立完善政府网站纠错留言答复机制,积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上的网民纠错意见,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主办单位要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加强网站留言评论、在线访谈等交互式内容的审核管理,不符合国家舆论管理相关规定的,一律不能对外发布。
第八章 安全防护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原则,切实承担政府网站安全管理责任,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网站等级保护、备案、检测评估、整改和检查工作,提高网站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能力,确保政府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需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不得使用未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
第四十条 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的指导。建立和完善政府网站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报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府网站应急演练。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及时处置安全风险。留存网站的运行日志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重点审看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或非常时期,应安排网络安全、服务器安全运维人员值守机房,保障网站运行畅通安全。
第四十二条 网信部门应协调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及时对假冒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给予以处理。
第九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分管领导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本地区、本部门主办的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主要领导每年应至少听取一次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连同政务公开工作一并研究部署。各级各部门及时将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书面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机构及专门人员,加快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的网运管理队伍,保障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各级财政要科学核定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经费,合理安排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建设、监管、绩效评估及培训费用,并逐年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全州政府网站进行监测检查,监测检查结果在州政府门户网站通报。各县(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部门窗口监测指标》和省政府办公厅、州政府办公室检查通报提出的工作要求,每月至少对县(市)级单位开办的政府网站、部门窗口开展1次普查,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与新闻宣传部门和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重大事件新闻发布会、重要政策解读、热点回应和网站传播等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网站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畅通与网信、编制、工信、公安等沟通渠道,全面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每年1月25日前报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将政府网站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知网、懂网、用网的意识和网上履职的能力。积极搭建业务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共同提高建网、办网、管网的水平。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九条 州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州政府网站考评考核工作。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角度地评价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考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第五十条 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奖惩问责机制,对考评优秀的网站,要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表扬;对网站建设不重视、工作落实不力的,州政府办公室及时进行约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站,给予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部门窗口监测指标
部门窗口是州政府门户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的主要来源。部门窗口每周进行一次动态监测。
一、单项否决情况
若部门窗口在一次动态监测中被发现“单项否决”指标中的任意一项,则在本次监测中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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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察点 |
窗口部门普查扣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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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窗口不更新 |
首页栏目信息更新情况。 |
监测1周,首页工作动态、要闻类栏目无信息更新的,即单项否决。 注:未注明信息发布时间的视为不更新,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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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否决 |
栏目不更新 |
1.动态、要闻、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等信息长期未更新的栏目数量; 2.网站中应更新但长期未更新的栏目数量; 3.网站中的空白栏目(有栏目无内容)数量。 |
1.监测时间点前1周内的动态、要闻类栏目,以及监测时间点前6个月内的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栏目,累计超过(含)3个未更新; 2.网站中应更新但长期未更新的栏目数超过(含)3个; 3.空白栏目数量超过(含)2个。 上述情况出现任意一种,即单项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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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错误 |
1.网站存在严重错别字; 2.网站存在虚假或伪造内容; 3.网站存在反动、暴力、黄色等内容。 |
网站出现严重错别字(例如,将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写错)、虚假或伪造内容(例如,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反动、暴力、黄色等内容现象的,即单项否决。 |
二、评分指标
若部门窗口不存在“单项否决”指标所描述的问题,则按以下指标进行评分,满分100分,60分合格,无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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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察点 |
扣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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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可用性 |
链接可用性 |
首页及其他页面不能正常访问的链接数量。 |
1.首页上的链接(包括图片、附件、外部链接等),每发现一个打不开或错误的,扣1分; 2.其他页面的链接(包括图片、附件、外部链接等),每发现一个打不开或错误的,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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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更新情况 |
首页栏目 |
首页栏目信息更新数量。 |
监测1周,首页栏目工作动态、要闻类栏目信息更新总量少于2条的,扣10分(1周内首页栏目信息更新总量为0的,直接列入单项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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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1.基本信息更新是否及时; 2.基本信息内容是否准确。 |
1.监测时间点前1周内,动态、要闻类信息,每发现1个栏目未更新的,扣10分; 2.监测时间点前6个月内,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信息,每发现1个栏目未更新的,扣10分; 3.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人事、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类信息,每发现1个栏目未更新的,扣5分; 4.机构设置及职能、动态、要闻、通知公告、政策文件、规划计划、人事、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等信息不准确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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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西政办函﹝2017﹞87号)完成情况 |
1.是否根据文件要求开设本部门负责的相关栏目,每缺少一个栏目扣5分;2.监测时间点前1月内,每发现一个此类栏目未更新的,扣5分;3.此类栏目下信息每发现一条信息分类不准确的,扣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