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州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5号建议的答复
西自然资函〔2025〕141号
高俊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线型工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产生的三角夹缝地块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的建议 》(第85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分管副局长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商议并收集关于重大交通项目用地报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和讨论,6月17日,发函给协办单位收集协办意见。州自然资源局经办人员多次与人大代表沟通、面商并达成了共识。
二、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建议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将线型工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产生的三角夹缝地块纳入土地征收范围,有效的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防止耕地流出等问题发生,为做好全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办理意见是:
(一)依法开展用地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大交通项目,包括线型工程(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是依据项目设计、立项、建设依据通过法定的流程和严格的审查并通过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后征收和使用建设用地的。首先要取得项目用地节约集约专章论证意见,论证会实行县(市)、州(市)、省三级联审的方式,邀请专家对项目实施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后以60分为合格的标准出具评审结论。取得论证意见后开展项目用地预审,根据立项的批准层级审批项目用地预审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后,项目用地的征收和转用工作从县级组织进行申报,逐级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勐海县目前建设的两条高速公路的土地征收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务院委托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2020年西双版纳州及时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22年制定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23年按规定依法更新征地补偿标准。目前执行的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西双版纳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西政办发〔2022〕75号)。
综上所述,“将线型工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产生的三角夹缝地块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可以在项目用地报批前期提出并开展充分论证和分析后纳入用地征收和报批范围,勐海县目前在建的两条高速公路均已完成用地报批且不是该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无法纳入征收范围。下一步,州自然资源局将加强对县(市)业务指导,督促其履行好属地责任,加强部门沟通,确保项目在用地保障上更科学合理,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为全州经济快速发展做好土地要素保障。
感谢您对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