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州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答复
西司函〔2025〕19号
熊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州亟需形成常态化监控机制,切实履行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整治职责的建议》(第72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州司法局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将其视为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水平的重要契机,高度重视,积极部署,以实际行动推动建议提案的有效落实。
在接到人大建议后,局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及时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办理措施,明确各科室的职责分工,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关于对建议部分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形成常态化监控机制”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一是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4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同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明确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市场监管总局)另行规定。截至目前,相关后续监管措施未明确出台。二是结合行业准入由“前置审批”转为“商事登记”,州市场监管局通过强化登记规范和加大广告监管力度等措施,着力构建 “准入规范、过程严管、协同共治” 的监管体系。规范经营主体登记。为避免公众将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相混淆,州市场监管局主要从规范名称登记、规范经营范围登记2个方面加强了经营主体规范:规范名称登记方面,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要求,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在登记经营主体名称时,要标明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不得使用可能使公众误解的组织形式字样;规范经营范围登记方面,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法律咨询”后标明(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明确排除诉讼代理、刑事辩护等律师专属业务。开展专项清理。按照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名称的有关工作要求,由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加强业务指导。要求各级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禁限用字词管理要求,对新设立或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主体,其名称中一律不得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对存量主体清理。对已经登记的经营主体进行排查,名称中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的,依法予以纠正。经排查,截至目前我州经营主体名称均不含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相关字样。
(二)关于“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查处“黑律师”“伪法律服务”等乱象。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过程中,如发现法律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冒充律师招揽业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违规介绍案源;执业律师通过机构不正当承揽业务或坐班等情形,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关于 “丰富监管手段” 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一是加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明码标价以及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二是强化竞争监管执法。聚焦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三是持续完善互联网广告监测。将法律咨询相关互联网媒介纳入互联网广告抽查监测主体库,包括网站、手机应用等媒介(含公众号、电商平台网店等),按照线索认真抓好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及经营违法等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四是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监管。在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全覆盖推进双随机分级分类抽查,对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关于 “加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自身建设”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州司法局结合 “法治体检” 进企业活动,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相关指导,促进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提升服务水平。
(五)关于“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接收、分流和处理,做好投诉举报的催办督办,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投诉举报。12348法律服务热线持续为投诉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引导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5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