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景洪市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收费停车位的提案》(第44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景洪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主办部门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对接联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景洪城区市政道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运营管理单位)等单位对提案中的建议进行逐一核实,征求并综合了各单位办理意见,采取具体举措推进落实。
二、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明确占用公共资源设置停车位的审批、公示和收费主体”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景洪市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占用人行道、广场、道路两侧等公共资源设置收费停车位进行全面清理,不存在未获得审批违规占用公共资源设置收费停车场收费的行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云南省对省内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了调整,对各级各部门审批事项进行了取消、转移和改变管理方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56号)、《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详见省政府官网公开发布内容)《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凡是在事项目录外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审批或是变相审批。因此,2020年10月起,停车场经营许可已不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中,2020年10月以后不再对停车场经营进行审批。调整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审批或是变相审批,该事项目前未进行审批。景洪城区和嘎栋街道办事处辖区市政道路路内的收费责任主体为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曼弄枫街道办事处辖区市政道路内的收费责任主体为嘎洒产业集聚区。
建议中的1. 鑫盛时代占用人行道设置收费停车位,该停车场范围属于鑫盛时代用地红线范围内,目前其《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已失效;2. 世纪金源广场停车位属于世纪金源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不属于市政公共设施。上述两个场所未占用公共资源,其收费应满足发改部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入无需上缴公共财政。
(二)关于“科学规划”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景洪市城镇化建设项目的批复》(景政复〔2018〕938号)文件和2022年11月2日《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城镇化建设项目的批复》(景政复〔2022〕809号)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启动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统筹管理景洪市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2022年12月6日,通过公开招标景洪市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景洪市人才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市政道路临时停车位经营权项目,获得了市政4000个停车位的经营权及建设权,并签订了《景洪市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停车场经营权转让合同》。目前景洪市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管理的4000个临时停车泊位的划定是2022年12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根据交通流量,市政道路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对城区市政道路内符合划定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尽可能划定,以便于满足市民的临时停车需求。建议中的勐遮路海关至南方电网培训中心路口英进行科学规划,谨慎设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时段进行现场查看交通流量及道路拥堵情况,设置不合理的临时停车泊位将及时进行取消或调整。
(三)关于“统一收费”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1. 曼弄枫片区的停车收费管理属于嘎洒旅游产业集聚区负责,经与嘎洒旅游产业集聚区核实,曼弄枫片区的停车收费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发改部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无乱收费情况;融创片区属于景洪市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管理,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景洪市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发改部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无乱收费情况。2. 为避免沿街商铺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及避免房车、床车违规停放,私搭乱建的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街道办综合执法队已持续开展沿街商铺长期占用公共资源,房车、床车违规停放,私搭乱建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按常态化工作要求持续开展。
感谢您对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