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整改落实2019年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通知》及《西双版纳州2019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审计调查报告》(云审调报〔2019〕15号)要求,现将西双版纳州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权责清单制定、执行和调整方面
按照《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州人民政府责成州政务服务局立即组织对2015年制定的各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结合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完善情况,以及“互联网+监管”事项录入情况、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情况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州政务服务局已完成对审计调查报告中发现的4类问题整改,具体为:一是按照“应取消必取消”要求,取消州工业和信息化局2项行政征收,合并实施州司法局1项其他行政职权,取消景洪市自然资源局1项其他行政职权(“绿色图章”验收),取消景洪市城市管理局1项其他行政职权(城雕项目立项审核),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保留建筑民族特色审查(设定依据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不应取消)。二是对未规范公开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19项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确保规范公开、实效性强。三是按照各类清单(目录)有效衔接的要求,对州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办理等3项其他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纳入内部审批事项清单或移出权责清单等方式),对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办理等8项行政检查、其他行政职权事项分别进行合并、取消、调整实施部门等处理,归集原州工商局、州食药监局、州质监局1059项行政权力事项,统一纳入州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景洪市市场监管局认领、入驻政务服务平台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景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要求,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等4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权责清单。四是将全州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调整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38号)。
结合本地区“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际,包括审计报告中列举的权力事项问题,州政务服务局提出第一批事项调整意见,共涉及362项权力事项(拟调整事项目录附后)。
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方面
2019年8月-12月,西双版纳州、县两级各部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推进部门业务数据对接和“一网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省级部门加快自有的跨层级垂直业务办理系统的改造,推动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政务服务数据充分共享,支撑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一网通办”。
州公安局(含州交警支队)、州税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商务局、州司法局、州应急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使用的业务系统是国家和省级建设,涉及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汇聚共82个,已完成政务数据对接58个;业务系统在国家部委,需国家部委对接18个;数据较为敏感,不提供对接6个(详见附件)。另外,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是州级自建,省级未汇聚,目前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完成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和“一部手机办事通”的查询功能对接,正在开展与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实现业务数据互联互通。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面
(一)完善制度,规范流程。2019年8月1日,西双版纳州配套出台《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通知》(西工改组〔2019〕6号)、《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西工改组〔2019〕7号)、《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工改组〔2019〕8号)、《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工改组〔2019〕3号)、《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西工改组〔2019〕4号)、《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西工改组〔2019〕5号)、《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西工改组〔2019〕2号),明确加快四个审批阶段工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减少环节、简化材料,从压缩单个事项时限和实行并联审批两个方面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确保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控制在“1290”,即政府投资类120天,社会投资类90天的工改目标任务落实。
(二)做好培训和宣传。一是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安排,西双版纳州于2019年8月24日举办全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个阶段申请表及材料表单宣贯培训,参加培训的审批人员达240余人。二是做好“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上线准备工作。下发《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线相关信息的通知》(西工改办函〔2019〕30号)、《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西工改办函〔2019〕38号)。
(三)强化系统应用和使用。下发《西双版纳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尽快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西工改办函〔2019〕40号)等文件,明确上线范围、时限和要求。邀请省级专家和系统运维专家7人次,用近1个多月的时间,针对不同对象,分别举办建设(申请)单位和审批人员“工建系统”上线培训6期,通过现场指导教学、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强化系统应用和培训,参加上线培训的建设单位、审批人员共计700余人次,受理现场、网络和电话等咨询1000余起,及时反馈和上报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40余次。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要纪要》(第81期)明确的“2019年底,各州市50%以上县、市、区完成上线;2020年3月底前,力争全省所有县、市、区上线并实现在线审批”目标任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州上线59个项目、90个办事项,已办结65个办事项,办理事项项目覆盖州本级和2县1市2园区,覆盖率100 %,现已经按照省级统一安排部署提前完成上线任务,排名仅次于试点地区大理州,位列全省第2;项目在线审批数量排在昆明、楚雄、大理之后,位列全省第4;12月新增项目位列楚雄、曲靖之后,位列全省第3。
四、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方面
接到审计报告后,州人民政府立即责成涉及部门进行整改,尽快完成脱钩。一是州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11月21日制定《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双版纳州工程咨询中心改革方案的函》(西发改办〔2019〕682号),拟撤销西双版纳州工程咨询中心,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有关原则和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明确了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衔接,细化了实施步骤和时间表,待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后实施。二是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关于深入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清理规范专项整治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56号)要求,州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与民政部门对接,申请与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脱钩。2019年12月23日,景洪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召开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选举新一届领导班子(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常务理事8人,理事20人,秘书长1人)。目前,州级、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39名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已全部辞去协会职务,不再兼职,所有公职人员在协会兼职期间未领取过任何报酬、补助。全州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标识、牌匾已全部拆除,景洪市、勐腊县协会办公地点已搬迁,与市场监管部门办公地点分离,州级、勐海县协会正在联系新的办公场地,各级协会工作已与行政工作分离。景洪市协会财务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与景洪市市场监管局账务分离;另外3个协会已对原有的资产、档案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封存,待移交。自2019年9月17日起,已全面停止会费收取。全州市场监管部门不存在利用登记注册窗口发放会员入会申请表和收取协会会费的情况,不存在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收取协会会费的情况。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方面
按照整改要求,州、县各执法部门均结合“互联网+监管”事项录入,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一单、两库、一细则”这一重点进行制定、修改、完善,为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以及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继续顺利实施做好保障。
(一)州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2019年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419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959条,个体工商户39000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518条,清理吊销“僵尸”企业25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15户。
(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并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抽查事项清单,相应调整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建立完善执法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
(三)2019年12月9日,州司法局对辖区内被监管对象开展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将检查结
果通过“云南省司法行政网”公开。2020年2月3日,州司法局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州律师行业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在本部门窗口网站公开。景洪市司法局已建立景洪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录库、景洪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名录库(2018年)、景洪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录库(2018年),2019年已公开景洪市拟任命陪审员名单任前公示、景洪市司法局关于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第一批)等。
(四)州政府办、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协商后,已明确各部门除了在部门门户网站执行“一公开”要求外,还应在州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集中公开。
(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将2019年11条行政执法信息和4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情况在州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景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通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综合管理平台、劳动监察内网管理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包括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检查、职业中介机构的抽查、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签订等事项)、随机抽取库内企业,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后由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录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综合管理平台。如果被检查企业有未规范的事项,由劳动监察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企业整改上报整改情况后,由检查人员录入系统,拒不整改的,由劳动监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所有录入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公开。
(六)州发展改革委、景洪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对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业务培训,制定完善抽查事项清单、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七)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在历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基础上,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对土地矿产违法重点区域、违法占地面积大、违法占耕及矿产资源领域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抽查名录库,提高抽查比例,并完成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监管实施细则的制定,明确随机抽查目标、抽查重点、抽查方式以及联合抽查、综合执法的具体程序。
除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到上述部门外,其他各执法部门能够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涉企信息归集共享等重点改革任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公开。
六、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改革进展方面
2019年4月22日,省编委下发《关于设立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机构的通知》(云编〔2019〕1号),设立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党工委、合作区管委会,为省委、省政府派出机构。接到审计调查报告后,合作区管委会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合作区管委会副主任为组长,经济发展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局室、中心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
在目前人员尚未到位、事权划分模糊等实际困难还未解决的情况下,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以“集中办理,优化服务”为切入点,迈出“放管服”改革的第一步:合作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副处级)实体大厅已于2020年1月16日建成并通过验收,各职能部门入驻所需的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已配备到位,网络审批专线等已全部接通,现由合作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暂时负责中心日常管理。按照《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赋权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函》要求,合作区管委会积极与州级、勐腊县(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初步梳理出涉及发展改革、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教育体育等6个部门29个事项清单,待州人民政府审定实施后,将纳入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对外服务。同时,合作区管委会已制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工作制度(试行)》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工作规范(试行)》,提前谋划,从制度层面夯实基础,避免一站式服务中心正式运行后运行不畅。
七、其他方面
(一)增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的时效性。按照《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要求,从上级文件收文阶段开始,优化流程,避免上级重要文件在流转中耗时过多。同时,强化权责清单宣传引导、监督考核、动态管理,结合本地区“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际,及时提出事项调整意见,提前筹备动态管理事宜,按程序报批实施,并做好实施后与各类网上平台相关事项的衔接,坚决杜绝再出现贯彻落实不及时的情况。
(二)加强对已出台政策的跟踪督促。西政发〔2019〕24号文件下发后,州政府督查室牵头与州政务服务局、市政务服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协商,共同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事项下放后遇到的依据有冲突、审查标准不一致、实际操作困难等问题,目前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法,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督促、指导州水利局等部门对委托下放的事项,做好委托书(或委托文件)制定等相关工作。
(三)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按照省市场监管局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多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会议要求,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通过主动上门办理的方式,已全部办理完成放弃退付100份(户)企业退库申请手续(涉及金额:29594.7元),所有退库资料已上报省局审核。
附件:1.拟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目录(第一批)
2.部门涉及政务服务数据汇聚对接情况
2020年2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任冶姣 0691-2138571)
拟调整的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等目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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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下放 |
将州级权限(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2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正)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实施 |
3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取消 |
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制。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4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5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7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 |
新增 |
依法新增 |
8 |
对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取消 |
取消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奖励,纳入公安、司法等部门重大案件程序实施 |
9 |
州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行政给付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 |
部分调整实施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州级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支付调整至州医保局实施;调整后名称为“州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0 |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行政给付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调整实施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医保局实施 |
11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办理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3月7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8号) |
调整实施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医保局实施 |
12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办理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3月7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8号) |
调整实施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医保局实施 |
13 |
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办理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下放 |
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14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86号,根据2018年省政府令第214号修改) |
调整实施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医保局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5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合并实施 |
将3项行政处罚合并实施,合并后名称为“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16 |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合并实施 |
|
17 |
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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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
合并实施 |
将2项行政处罚合并实施,合并后名称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义务的处罚” |
19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按规定履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
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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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根据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改) |
调整实施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21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取消 |
按照《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要求取消 |
22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 废止 |
23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 废止 |
24 |
对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 废止 |
25 |
对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 废止 |
2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合并实施 |
将2项行政处罚合并实施,合并后名称为“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 |
27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合并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28 |
对用人单位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没有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
合并实施 |
将2项行政处罚合并实施,合并后名称为“对用人单位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或者没有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的处罚” |
29 |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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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产假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
合并实施 |
将2项行政处罚合并实施,合并后名称为“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产假规定的处罚” |
31 |
对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合并实施 |
|
32 |
对用人单位延长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
合并实施 |
将2项行政处罚合并实施,合并后名称为“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的处罚” |
33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合并实施 |
|
34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三次修订) |
新增 |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纳入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35 |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
新增 |
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纳入清单 |
36 |
对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
合并实施 |
将5项行政处罚合并实施,合并后名称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违反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致使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的处罚” |
37 |
对阻挠人才合理流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
合并实施 |
|
38 |
对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
合并实施 |
|
39 |
对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
合并实施 |
|
40 |
对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
合并实施 |
|
41 |
对人才中介组织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
合并实施 |
将4项行政处罚合并实施,合并后名称为“对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处罚” |
42 |
对人才中介组织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
合并实施 |
|
43 |
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
合并实施 |
|
44 |
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
合并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
45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合并实施 |
将3项行政检查合并实施,合并后名称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46 |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合并实施 |
|
|||||||
47 |
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合并实施 |
|
|||||||
48 |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取消 |
按照商事制度改革要求,企业设立分公司时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申请 |
|
||||||
49 |
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合并实施 |
将2项行政检查合并实施,合并后名称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并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
||||||
50 |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合并实施 |
|
|||||||
51 |
劳动用工登记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
调整事项 类别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
||||||
5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煤矿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53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
54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三次修订) |
调整实施 部门 |
划入州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事项 |
|||||||
55 |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三次修订) |
调整实施 部门 |
划入州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事项 |
|||||||
56 |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
57 |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58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59 |
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60 |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61 |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62 |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63 |
对不构成犯罪的窃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64 |
对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以及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65 |
对未经允许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66 |
对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以及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67 |
对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68 |
对供电企业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69 |
对未经批准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70 |
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71 |
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72 |
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73 |
对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74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75 |
对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76 |
对未报批防护方案即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77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未遵守规定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78 |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79 |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80 |
对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81 |
对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82 |
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83 |
对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84 |
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按规定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85 |
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对电力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发展改革委实施 |
86 |
对在盐资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危害盐资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87 |
对未经批准开采盐矿资源或者开办制盐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88 |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新品种食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89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包装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盐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90 |
对擅自从事食盐分装加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91 |
对违规将特定地区销售的特种食盐与其他地区的食盐相互流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92 |
对违规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93 |
对违规运输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94 |
对明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95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96 |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97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违法购进食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98 |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99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00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01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02 |
对未按照规定在食盐、非食用盐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03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规聘用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04 |
对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伪造、转让、出租或者买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
取消 |
按照修正后的设定依据取消 |
105 |
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06 |
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取消 |
按照修正后的设定依据取消 |
107 |
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取消 |
按照修正后的设定依据取消 |
108 |
盐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09 |
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
调整为行政检查 |
调整设定依据及名称后纳入行政检查事项,调整后的名称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
110 |
开具省内食盐 运输准运证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111 |
开采黄金矿产 初审转报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已被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26号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112 |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且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确定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
取消 |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此项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州级无权限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13 |
对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处罚后规定期限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移出清单 |
省级权限,不纳入本级清单 |
114 |
公证机构执业许可初审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移出清单 |
已纳入州司法局内部审批事项“公证机构设立审查” |
115 |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初审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 |
移出清单 |
已纳入州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16 |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 |
移出清单 |
已纳入州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117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18 |
对经营者拒不按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19 |
对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20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21 |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22 |
对经营者、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23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24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以及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25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26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27 |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28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29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30 |
对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3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32 |
对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33 |
对中标人违规转让、肢解、分包中标项目,或分包人违规再次分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34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35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
新增 |
依法新增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36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37 |
对销售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38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行为的警告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39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 |
行政强制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调整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且合并相近事项 |
并入调整后的州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项“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以及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行为的处罚” |
140 |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 |
行政检查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审计局实施 |
141 |
价格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42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43 |
政府出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办理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
移出清单 |
按项目类别并入州发展改革委内部审批事项 |
144 |
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
下放 |
下放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145 |
平价商店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情况检查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云政发〔2012〕162号) |
调整实施部门、事项类别,且合并相近事项 |
并入调整后的州市场监管局行政检查事项“价格监督检查” |
146 |
价格举报受理、 查处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47 |
价格投诉调解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市场监管局实施 |
148 |
实施价格干预 措施 |
其他行政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移出清单 |
1.非具体行政行为;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49 |
实施云南省定价目录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移出清单 |
非具体行政行为,移出权责清单 |
150 |
实施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其他行政 职权 |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移出清单 |
非具体行政行为,移出权责清单 |
151 |
风景名胜区准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调整实施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林草局实施 |
152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调整实施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林草局实施 |
15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调整实施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自然资源局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54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自然资源局实施 |
15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156 |
对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正)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删除了相应条款 |
157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删除了相应条款 |
158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删除了相应条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59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6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61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
新增 |
依法新增 |
162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已被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16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已被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164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已被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废止)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被废止 |
165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66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167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168 |
对消防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取消 |
设定依据已删除了相应条款 |
169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170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171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172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
173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
|||||
174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调整实施 部门 |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该事项调整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
|||||
175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
|||||
176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
|||||
177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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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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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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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
180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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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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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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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删除重复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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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85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186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187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删除重复事项 |
188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189 |
对过失引起火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190 |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91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192 |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193 |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194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195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196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移出清单 |
按照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该事项暂时移出本级权责清单,待省级统一制定后,纳入本级清单公布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97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