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函〔2016〕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各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西双版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西双版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组织结构图一
3. 西双版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组织结构图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西双版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5〕22号),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突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核心理念,强化属地环境监管责任,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科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
(二)主要目标。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设州、县(市)、乡镇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区域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2016年内,全州初步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逐步构建一个“无空隙、全覆盖、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州、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形成州、县(市)两级网格,明确各网格范围内环境监管责任人。
二、网格体系
网格划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网格划分主要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将西双版纳州辖区划分为二级网格,明确各网格范围内环境监管责任人。
一级网格(州级网格):州人民政府在全州管辖范围内, 以各县(市)、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磨憨经济开发区、景洪工业园区行政区划划分为主,共划分为 6 个网格(见附件)。
二级网格(县级网格):县(市)级人民政府以乡(镇)级行政区划划分为主,共划分为30个网格。
网格划分根据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分布情况、重点流域和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内企业分布情况、环境应急处理处置等情况,将行政区域内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的重点单元网格。
州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州环境保护局,同时向社会公开。
网格划分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制定、安排、部署、督办各有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职责。
三、职责分工
按照巩固一级网格、优化二级网格工作思路,明确政府、环保、发改、工信等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健全环保网格化监管体制。下级网格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所担负的环保网格监管工作。
(一)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对全州的环境质量和河流出境断面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配备人员,投入资金,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研究、分析全州重点环境问题,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负责对下级网格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转产、搬迁、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二)州环境保护局。对全州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州政府委托对二级、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开展项目环评许可,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核发排污许可证,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三)州发展和改革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核查和清理整顿等工作;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对工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备案;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在工业企业中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自愿性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五)州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采取严格措施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和淘汰计划,逐步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型。
(六)州财政局。加大对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州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监测、监督防止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产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关闭;负责开山采石粉尘污染管理工作;负责河道(江道)外采沙挖沙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重新供地的,应当在供地前完成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八)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设、拆迁、水利、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有效防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负责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遗漏抛撒的渣土运输车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的规范管理,防治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
(九)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噪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督促高速公路等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督促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对城区外主要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污染防治和监管,在交通主要干线设置固定和流动检查站,对车辆超限超载、无苫盖运输行为,实行监督检查;按要求督促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对主干线公路路面实施清扫,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
(十)州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施用化肥和提高化肥施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厂按照要求建设环保和治污设施,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负责农村秸秆焚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十一)州林业局。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建设。实施绿色通道建设、保土蓄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土地整治绿化,加强沙荒地和荒山整治,加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十二)州水利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水生环境。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负责河道(江道)采沙挖沙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的排查,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负责河道(江道)采沙挖沙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违规排污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规企业擅自供水。
(十三)州商务局。负责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督促全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十四)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监测。
(十五)州旅游发展委。负责牵头组织旅游景区及旅游相关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规划环评等,加强旅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范旅游建设项目环境污染行为。
(十六)州工商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尽快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其现场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在工商登记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它信息化手段及时将信息告知环保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督促企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或公示环境保护有关信息,对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公示环境保护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报请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格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而被处罚、责令停业、关闭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处理。
(十七)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对已转产、停产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对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暂停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和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八)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负责石料开采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粉尘污染防治;负责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矿产品经营物流货场实施监督管理,防治散装物料货场扬尘污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加大对煤炭使用单位的查处力度。
(十九)州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和处置。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二十)西双版纳供电局。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巡查机制。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每年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网格直接责任人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
(二)建立报告机制。网格直接责任人发现问题后,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程序逐级报告。
(三)建立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照本部门工作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处置的,由本级政府组织各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四)建立沟通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网格内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等查处情况,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协调沟通制度,由网格领导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责任人召集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各个部门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建立督查机制。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网格各有关部门网格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对县市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要制定本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及时建立本区域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明确工作职责。保障本级网格日常运行、指导监督下级网格建立运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和每年公布重点监管对象等内容。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要规章文件以及“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做到职责边界清晰,各级网格主要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网格实际,做好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经常检查责任网格内重点单位的环保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机制。落实责任,一级和二级网格要将监管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直接责任落实到人(见附图2)。强化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奖惩机制。对年度环境质量考核不合格县(市)、园区和环保目标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各职能部门一票否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对年度环保目标考核或日常工作完成好,环保工作机制理顺、网格化监管体制落到实处的县(市)、园区和各职能部门给予奖励。二是强化联合执法机制。环保、工商、安监、质监、供电、公安、国土等部门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网格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通过新闻媒体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不作为、监管不力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实施分类监管。各网格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管中,要根据所对应的网格,在所属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由针对性的制定监管计划,实施分类监管,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扩大公众参与。网格责任单元和责任主体的划分情况要及时向整个网格区域,特别是网格区域内的重点监管企业公开。对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和监管管理情况也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网格内群众和与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增强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及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
西双版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沙 州委常委、副州长
副组长:王 彦 州政府副秘书长
刘俊杰 景洪市市长
张世影 勐海县县长
岩 拉 勐腊县县长
阳 勇 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岩糯香 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
马正云 磨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忠华 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张开跃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郭 勇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立新 州公安局副局长、州交警支队支队长
易江北 州财政局副局长
姜明昌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饶 莉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苏 明 州农业局副局长
刘敦华 州水利局副局长
岩温龙 州工商局副局长
胡志忠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易德军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 杰 州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张祖超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孙重民 州林业局副局长
张林辉 州商务局副局长
胡永健 州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周国庆 州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肖大舜 西双版纳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境保护局,由州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州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附件2
西双版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组织结构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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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网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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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政府、勐海县人民政府、勐腊县人民政府、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磨憨经济开发区、景洪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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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网格 二级网格 |
县(市)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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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洒镇、勐龙镇、景哈乡、勐罕镇、大渡岗乡、普文镇、勐旺乡、景讷乡、勐养镇、基诺乡、勐腊镇、勐满镇、勐捧镇、关累镇、勐仑镇、易武镇、勐伴镇、瑶区乡、象明乡、勐海镇、勐宋乡、格朗河乡、勐遮镇、勐满镇、西定乡、布朗山乡、打洛镇、勐混镇、勐阿镇、勐往乡政府 各农场管委会隶属各辖区乡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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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西双版纳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组织结构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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