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开展2016年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函〔2016〕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关于开展2016年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州直部门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西双版纳州开展2016年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86号)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深入开展2016年夏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全力减少火灾总量、全力避免火灾亡人,确保全州夏季不发生重大以上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为目标。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为切实做好夏季夏防安全工作,州人民政府成立了西双版纳州夏季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夏季火灾防控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组长由王方荣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岩应、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袁松青、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张斌担任。成员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旅游发展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文体广电局、州供电局、州消防支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消防支队,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长商松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二)职责分工
1.各级政府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专题听取1次本地消防工作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究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夏季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安排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人员保障到位、督导检查到位、防控整治到位。要将夏季火灾防控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推动火灾防控整治工作持续开展,要对下级政府和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场所)进行督查,并组织交叉检查。
2.行业部门工作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火灾防控排查整治活动。具体工作职责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类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大型仓储物流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区域性火灾隐患区域、彩钢板临时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州、县市区和建制镇(含全国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修编)和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全州养老院、福利院及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商场、市场、糖厂、茶厂等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设置有特种设备的单位(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文体广电部门负责督促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牵头组织网吧、游戏室和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民宗部门按照《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文物督发〔2015〕11号)要求,负责组织古镇(易武)、寺庙及宗教活动场所古建筑,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验收工作;教育部门按照《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教督〔2015〕4号)要求负责牵头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持续深化“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类医院、卫生院、制药厂、药物研究所、医药公司(门市)等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类外资企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旅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景点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粮食储备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开展木材厂、家俱厂、木俱经营及其加工厂等火灾患排查整治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以行政区域内火灾多发、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行业、单位(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活动。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超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地下轨道交通,文物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域性火灾隐患,彩钢瓦建筑,大型仓储物流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二)整治重点:
1. 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 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落实“户籍化”管理,是否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是否应用“户籍化”管理系统。
4. 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 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6.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 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8. 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超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9. 木材加工厂、制胶厂的烘烤车间(房),珍珠棉厂、纸箱厂以及茶厂的生产车间、仓库等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人员是否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常识,是否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10. 各类冷冻厂,保鲜厂,宾馆、饭店、商场的冷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冷冻剂的运输、储存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常识,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11.大型仓储物流场所,是否按照物品存放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储存堆垛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是否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规范,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的安全防范常识及应急处置能力,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5日以前)。6月5日前,各级各部门组织辖区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行业部门结合业务特点组织召开行业内部动员部署会议,公安机关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同时,推动各级派出所组织辖区列管重点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推动街道乡镇组织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员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二)全面实施阶段(6月5日至9月15日)。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重大节日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和当地民俗活动,紧紧盯住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各类节事活动场所、“三合一”、“城中村”以及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强化措施,督促已整改完毕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各单位要对其进行“回头看,回头查”,确保确实整改到位;对在检查中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提请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新一轮挂牌督办。各级行业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对以上审批、列管的单位、企业等开展全面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全州尚未整改销案的3家重大火灾隐患,涉及部门必须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整改进度,对有重大火灾隐患,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和大量大财产损失的,该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该停业整治的停业整治,该取消行政审批的取消行政审批,绝不姑息迁就。
(三)总结评比阶段(9月20日前)。各级各部门要对夏季火灾防控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系统要认真分析研究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形势,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积极组织和开展夏季防火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台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超大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地下轨道交通、文物古建筑、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域性火灾隐患、泡沫夹芯板建筑、大型仓储物流场所等场所等10类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二)强化自查与行业专项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火灾防控排查整治活动。9月15日前,广泛发动各级基层组织,深入开展“网格化”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所有社会单位做到“四个一遍”(单位自查自纠一遍、单位责任人或管理人培训一遍、实战演练一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一遍)。住建、安监、质检、公安、消防、工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针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爆炸、泄露事故和电气火灾,区域性火灾隐患,彩钢瓦建筑火灾,大型仓储物流场所火灾多发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电气火灾,区域性火灾隐患,泡沫夹芯板建筑,仓储物流场所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教育、民政、卫生计生、文物部门要对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文物建筑,认真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商、文化、质监等部门部署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国资、商务、工信等部门部署开展石化企业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商、林业等部门部署开展木材厂、家俱厂、木俱经营及其加工厂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粮食部门部署开展粮食储备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各地一要加快推进网格化消防管理工作,将网格化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其他基层工作平台,按照省综治办和消防总队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4〕13号)要求,进一步合理划分网格,健全网格管理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基本保障,规范工作运行,发动网格力量开展针对性的网格排查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二要用好微型消防站,整合各类资源,按照消防安全巡查队、灭火救援先遣队和消防知识宣传队“三队合一”建队要求,逐步完善微型消防站功能。三要加快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已经建队的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要利用消防协警工作平台,开展辖区场所信息采集、监督检查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力争在9月底前实现100%派出所组建消防警组,场所统计覆盖面达到2.4万家的总体目标。四要加快建立区域联防协作组织,以微型消防站为支点,结合实际划定范围,建立区域互查互检和通讯联络、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演练,实现“一点着火,多点出动,邻里互助,协同作战”,切实强化区域消防安全保障。要大力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五要强化火灾技术防范手段应用,采取政府投资运营或政府委托有关机构运营的模式,积极推广使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六要在居民家庭、“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弱势群体聚集场所,推广使用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报警器,强化火灾防范水平。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一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夏季高温、用电量大、旅游旺季、农忙时节、易燃易爆危险系数高、重大保卫活动多等特点,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是各级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全方位、高频次开展消防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大力普及夏季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三是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暑期学校教育,组织中小学开展以“上一节消防课、进行一次逃生演练、参观一次消防队站或消防科普基地、完成一次暑期家庭消防作业”为内容的“四个一”活动和第三届“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利用新生军训,力争大学、高中新生在军训期间全部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四是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夏季防火宣传方案,全面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本级干部培训内容,适时开展消防培训演练。五是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消防公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执勤备战。一是各地要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二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要开展业务大练兵,对重要场所、重点区域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作战预案,组织开展实地、实战演练,提高复杂恶劣环境下的实战能力。三是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力争打早、打小,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四是各级各部门要重视消防技术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添置防火灭火和个人防护器材,提高防火灭火能力和抢险救援水平。
(六)加强督导检查。州夏季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每月一抽查通报制度,对县市区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各级各部门工作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定期通报、定期督办。
州直部门认真填写情况统计表(附件),于每月23日前通过州人民政府非涉密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9月18日前上报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及9月份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及电话:卢洲 0691—2557972

州直部门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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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领域) |
管辖行业(领域)单位底数 |
本月排查 单位数量(个) |
累计排查 单位数量(个) |
排查率(%) |
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家) |
开展灭火救援疏散演练(家) |
组成检查组 |
火灾隐患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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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出动检查组(个) |
累计出动检查组(个) |
发现隐患(条) |
督促整改(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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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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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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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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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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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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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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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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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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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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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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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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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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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此表中“累计排查单位数量”为从第一次上报至当次上报的累计情况; 2. 此表由各行业负责统一收集,于每月23日前上报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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