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政办函〔2015〕61号
各科、室:
《中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2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中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州人民政府党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讨论和决定州人民政府党组重大问题,包括: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加强对州人民政府党组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五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党组及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州人民政党组书记主持州人民政府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八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对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条 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党组议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会议将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以及由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四章 集体学习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党组班子和党组成员要积极加强理论学习,促进党组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成员的世界观改造,不断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素质和水平,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是州人民政府党组集体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学习的计划、确定学习的主题以及总体组织筹划、主持集中学习并作学习小结。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做好学习计划制定、组织筹划等工作,并组织做好集中学习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党组集体学习的重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省、州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精神;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知识;有助于推动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知识。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党组集体学习定期开展,每季度学习1次,每次学习不少于半天。集中学习以传达学习和交流研讨为主要形式,辅以专题辅导讲座、实地参观考察、观看录像等形式。集体学习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党组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敏锐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注重学以致用、活学活用,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央、省委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撰写发言提纲,还要互相交心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针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要按照要求上报上级党组织,并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