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西双版纳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西政办函〔2024〕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充实西双版纳州道路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交安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交安委组成人员
主 任:余海坤 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黄国生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忠明 州公安局副局长
许洪亮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
李忠华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文武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周国庆 州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段银春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丰永兵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郭 江 州科技局局长
魏学善 州民政局副局长
江 勇 州司法局副局长
张学红 州财政局副局长
海 爬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汤中华 州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罗维照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徐振科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元稀 州水利局副局长
曾 城 州商务局副局长
彭卫东 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宁德云 州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
张东剑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刀建红 州林草局副局长
伍 剑 州地震局副局长
王 晶 西双版纳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岩糯香 州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汤伟杰 团州委副书记
何汝斌 州国资委专职副主任
段金平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明顺 西双版纳公路局副局长
向 波 西双版纳机场副总经理
李湘云 州气象局副局长
刘 骥 国际金融监督管理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
副局长
陈 景 州邮政管理局局长
赵 杨 州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高 超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
务段副段长
李成洋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双版纳
支队副支队长
郑 锐 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管理处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州交安委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由段金平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一)州交安委主要职责。一是在州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二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三是综合研判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发展趋势,组织制订全州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重点任务清单,并推动实施;四是建立健全全州道路交通安全指导、监督、调度、考评、通报等常态化运行制度机制;五是定期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州人民政府报告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六是配合州政府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协调推动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责任追究落实;七是结合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交通事故预防、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八是总结推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工作。
(二)州交安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州交安委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州交安委决定事项;督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研判分析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提请州交安委研究决定;季度组织召开州交安委成员单位联席会,分析研判形势,查找问题短板,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常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完成州交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州交安委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州交安委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 西双版纳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 西双版纳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3. 西双版纳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职责
一、州委网信办
(一)把“文明交通”纳入全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二)组织新闻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三)协调指导道路交通安全舆情研判和应对,维护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四)督促指导县(市、区)宣传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
(五)负责统筹协调全州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方面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全州网约车企业的监管。
(六)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涉及的网络舆情监测、搜集及引导管控,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推送州交安办。
(七)配合州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推进全州高速公路“智慧高速”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管和落实网络安全相关要求。
二、州发展改革委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专项规划。
(二)把道路建设和与之相配套的交通功能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设施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公路的重要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督促指导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新建改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要求实施交通安全领域联合惩戒。
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严格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严禁报废车辆从企业流出上路行驶。
(二)做好全州车辆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车辆流入市场、社会。
(三)督促指导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
(四)牵头做好监管企业的源头治超工作。
四、州教育体育局
(一)履行全州校园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教育体育工作重要内容,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教学的重要内容,常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开展校园门口交通安全劝导,制止和举报非法违法接送学生交通行为。
(四)督促指导好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各级学校严格落实校园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五、州科技局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保障纳入全州科技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保障工作。
六、州公安局
(一)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二)把公安(边境)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年度考核重要项目。
(三)督促指导县(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七、州民政局
(一)积极参与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热点案事件的处置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妥善处置交通事故死亡人员。
(二)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做好困难事故死伤者及家属的临时救助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把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进行自我教育管理。
八、州司法局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全州全民普法内容。
(二)发挥州普法办工作职能,压实各相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法责任,配合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三)督促指导县(市)普法办做好区域内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统筹相关工作,确保各责任部门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九、州财政局
(一)督促县(市)财政部门积极做好相关保障,确保全州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正常运转。
(二)按照《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加强工作指导力度、严格按规定审核、提升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救助基金积极作用。
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推动农村交通安全队伍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和保障。
(二)督促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道路交通辅警队伍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辅警队伍稳定。
十一、州自然资源局
(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城市网路部局、合理确定道路断面形式,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统筹和综合平衡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功能设施、安全管理设施布点规划。
十二、州生态环境局
(一)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环境管理。
(二)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工作。
(三)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做好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的专项整治。
(四)督促指导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监管工作。
十三、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做好市政道路上涉及住建系统职能的交通功能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和维护,及时消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市政道路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并督促做好涉及住建系统职能的整治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涉及住建职能的占道施工项目审批工作,并加强事后监督工作,防止施工警示标牌设置不规范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四)督促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深化推进城市交叉口精细化提升工程。
十四、州交通运输局
(一)落实公路改造建设和与之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控制“路患”增量。
(二)积极争取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督查指导农村公路管养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减少“路患”存量。
(三)健全和完善网约车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城际网约车出台针对性监管措施。
(四)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五)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道路运输源头管理,加强运输行业治理。
(六)督促指导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对监管企业的交通安全工作。
(七)加强客货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管理工作,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坚决防止不符合运营资质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八)按要求做好全州新建高速公路公安交巡警队营房建设的规划、报批、立项等工作。
(九)按要求对国省道公安交警执法站(点)规划建设提供帮助和支持。
十五、州农业农村局
(一)把农机交通安全纳入全州农业农村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二)督促指导农机监理站开展农机交通安全工作。
(三)配合州交安委开展农机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把农村道路建设和与之配套的交通功能设施、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全州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六)督促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环节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结合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持续开展“美丽乡村行”道路交通安全巡回宣传,深入农村地区企业、学校、农户、种植基地和田间地头等开展宣传。
(七)推动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将道路交通安全列入村规民约,确保管理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网格。
(八)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办在民俗节庆、喜丧客事期间,组织村组干部上门开展安全劝导提示。
十六、州水利局
(一)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道路的安全监管,做好对施工辖区内的施工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
(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水务局抓好辖区水利工程施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州商务局
(一)严格商贸流通企业行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开展商贸流通企业运输环节的交通安全宣传。
(三)做好监管的行业部门运输源头治超工作,确保被监管
行业部门(企业)不超载、不违规运行。
(四)督促指导县(区)商务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商贸流通企业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
十八、州文化和旅游局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旅行社按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客运(包车)车辆管理的规定,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租用车辆,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同时对旅行社旅游包车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二)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牵头,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开展旅游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导游培训内容,监督压实旅行社和导游的交通安全提示劝导责任。
(四)做好旅游客运车辆和游客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工作。
十九、州卫生健康委
(一)严格医疗机构的监管,完善全州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救治机制。
(二)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抢救治疗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治疗工作。
(四)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涉疫车辆及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十、州应急管理局
(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灾应急物资储备。
(二)牵头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将县(市、区)、州级部门排查出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逐级上报州、省人民政府予以挂牌整治。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较大(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联合约谈工作。
(四)督促指导全州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三方责任”。
二十一、州国资委
(一)督促监管下属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做好机动车源头管理,认真落实机动车检验工作职责、制度。
(二)督促监管企业提高交通安全生产意识,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二十二、州市场监管局
(一)严格机动车销售市场的源头监管,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和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车辆及配件行为。
(二)严格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督促企业严把机动车检验关。
二十三、西双版纳融媒体中心
(一)督促指导各级融媒体中心机构开展好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二)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督促指导各级融媒体中心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二十四、州林草局
(一)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林区运输车辆人员安全宣传教育。
(二)各县(市)林草局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十五、州通信管理办公室
(一)统筹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在出入州通道合理布设基站,实时对入州人员推送交通安全短信提示;结合“一部手机游云南”等百联网平台,实时推送交通气象灾害预警、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提示等。
(二)牵头组织编制规划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信息化项目,统筹推进视频监控、卡口等向农村地区延伸覆盖,健全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科技防控体系。
二十六、州地震局
(一)做好地震的预警预报。
(二)对州级地震灾害交通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审查备案。
(三)负责州级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对地震观测环境安全影响的审查。
二十七、州总工会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协管(辅警)队伍纳入工会会员管理。
(二)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工作先进典型选树和培养。
(三)督促指导各县(区)工会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八、团州委
(一)强化对共青团和少先队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组织开展共青团交通安全志愿者活动,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明交通意识,养成文明出行习惯。
(三)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团委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者服务工作。
二十九、州消防救援支队
(一)开展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二)承担造成人员伤亡、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起火燃烧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应急救援。
三十、西双版纳机场
(一)做好通往机场及专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单位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三十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车务段
(一)做好通往铁路站点及专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单位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三十二、州气象局
(一)严格突发恶劣天气的监测,及时向交安委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候预测、气象预警。
(二)发布交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三)督促指导县(区)气象部门做好辖区交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三十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
(一)监督指导相关保险公司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救助费用垫付通知书等有关书面材料的前提下,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垫付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
抢救费用。
(二)督促落实“警保合作”,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三十四、州邮政管理局
(一)负责邮政、物流寄递企业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监
管工作,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督促指导邮政、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好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好驾驶人的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常态学习制度,提高所属驾驶人文明安全行车意识。
三十五、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双版纳支队
(一)负责对全州国家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开展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监督管理公路路域,保障公路
安全畅通。
(二)负责组织实施路政巡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路政案件。
(三)负责辖区公路服务设施巡查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省道的治超工作,加强超限运输监督检查。
(五)负责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三十六、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管理处
(一)牵头开展管养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管养高速公路事故多发点段排查。
(二)做好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整治,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存量。
(三)依法依规为公安交警执法服务站建设提供便利和支持。
(四)落实管养高速公路安全施工养护作业规范,严防施工养护作业不规范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五)开展“警企”共建,实现统一扁平化指挥调度,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西双版纳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工作制度
一、州交安委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州交安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人、车、路、运、管、安一体化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综合治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专题报告制度。每年向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报告全州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推进情况至少一次,提请解决制约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基础性、保障性难题。
(三)联系挂钩制度。联系挂钩县(市、区)主要成员单位,每半年深入联系挂钩县(市、区)调研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至少一次,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责任”,帮助县(市、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州交安委报告联系挂钩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四)督查考核通报制度。抽调主要成员单位处级领导任组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督查组,对全州年度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中期督查、年末考核,或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县(市、区)进行专项督查,督查考核结果在全州进行通报。
(五)考核奖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考核结果纳入州对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综合考评。
二、州交安办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值班制度。州交安办实行实体化办公,主要成员单位联络员轮流驻点值班,工作联络员负责交安办日常工作。联络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交安办值班的,须向交安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报告。
(二)专题会议制度。州交安办根据工作需要,报请交安委主要领导批准,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交安办草拟的有关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工作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和审查。
(三)交通突发事件报送制度。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涉及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及涉外、涉疫、涉军、涉警、机关干部、学生等死亡事故,或重点路段出现严重交通拥堵的,州交安办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在第一时间报州交安办主任。
(四)提醒约谈问责制度。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不落实,或敷衍塞责落实不到位的,由州交安办向责任单位发出工作提醒;配合州安委办对发生较大事故或性质恶劣道路交通亡人事故的县(市、区)进行事故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
西双版纳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西双版纳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交安委)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指导督办等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州交安委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县市(各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和州交安委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是本地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州交安委是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协调、指导、调度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厘清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议事会商、通报提醒、约谈挂牌等工作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四)完成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州委州政府、州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事机构及人员。州交安委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州交安委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成员、工作人员组成。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州教育体育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议事会商制度。州交安委议事会商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主要采取办公室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两种形式。办公室联席会议由州交安委办公室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参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决定可临时召集。联络员会议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分管事故预防工作的支队领导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决定并授权可临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召开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会议,研究会商道路交通安全具体事项。
第六条 报告工作制度。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双版纳公路局等单位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州交安委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半年和全年总结。其余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向州交安委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面临的形势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典型经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第七条 督导检查制度。州交安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督导检查,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深入重点地区,督导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反馈风险隐患,提醒失职失责后果,提出针对性工作建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可以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有重点的开展对下督导检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隐息整改落实。
第八条 发通报提醒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各区管委会),由州交安委办公室进行全州通报,并对相关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提醒,责成开展为期1-2个月的重点整治。
(一)综合性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在相关考核中排名末位的;
(二)年度周期内万车死亡率超过全州近三年平均水平30%的;
(三)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州委州政府、州安委会、州交安委督办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改不到位,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2人(含)、受伤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发生“两客一危一网”或涉学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新、改、扩建道路未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或未经交(竣)工验收通车,且发生死亡2人以下交通事故的。
第九条 挂牌督办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各区管委会),报请州交安委进行挂牌督办,责成围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为期3个月的重点整治:
1. 年度周期内万车死亡率超过全州近三年平均水平80%的;
2. 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3人(含)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死亡2人交通事故;
3. 新、改、扩建道路未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或未经交(竣)工验收通车,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4. 属地营运车辆在异地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经事故调查认定属地安全监管、源头监管存在漏洞及失职行为的;
5. 发生性质恶劣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具有较大负面影响,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
6. 需要挂牌的其他情形。被挂牌的地区整治期满后7 日内向州交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摘牌。
第十条 约谈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各区管委会),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县市(各区管委会)交安委:
1. 重大敏感时期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 发生性质恶劣或涉学涉外涉旅涉客道路交通亡人事故,
具有较大负面影响,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
3. 某一领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事故防控不力的;
4.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工作推进不力的;
5. 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和专项治理协作制度。涉及多部门共同推进的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项目及专项整治任务,主管部门可主动提请州交安委办公室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谁发起、谁牵头”的原则,由发起单位制定方案、组织开展具体工作,涉及的成员单位应密切配合。州交安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按规定联合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制度。州交安委办公室正式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根据工作需要发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园区)交安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单独编号、存档。
第十三条 州交安委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内设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联络、沟通衔接等工作。因行政职务变动、分工调整等原因,州交安委成员及联络员发生变动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州交安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州交安委办公室在州交安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承担州交安委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州交安委决定事项;
(二)督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研判分析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提请州交安委研究决定;
(四)完成州交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级交安委应参照本规则健全完善本级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中“2起”“以上”“以下”均含本数,“7日”是指工作日,具体内容由州交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