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16〕10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养老机制,不断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养老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二)坚持自主选择和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德才兼备、群众认可原则。
(五)坚持个人意愿服从调整的原则。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18〕106号)规定,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一)退出对象
1. 政策退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含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全部办理退出村卫生室(经批准延聘的除外),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经县市卫计局同意可由乡镇卫生院返聘使用,但最长返聘时间不得超过5年。
2. 申请退出:未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乡村医生主动申请选择退出村卫生室工作的,经同意退出后将不再批准其再次加入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3. 清理退出:从2018年起,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人员,由县市卫生计生局组织进行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和不服从安排的乡村医生,由县市卫生计生局予以清退。
4. 违纪辞退:对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违纪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和出现医疗、防保责任重大事故、违反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乡村医生,取消其上岗资格,不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
5.死亡注销:乡村医生死亡的,各乡镇卫生院应及时上报县市卫计局有关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由县市卫计局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二)退出程序
1. 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注册在岗乡村医生达到离岗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完成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同时,由乡村医生填写《西双版纳州乡村医生申请离岗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及《西双版纳州乡村医生离岗申请书》(附件2),提供身份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初审同意,并将初审符合条件人员信息在所在行政村和乡镇卫生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卫计局审核批准并在县市卫计局网站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为5个工作日,以便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收回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手续,《医师执业证书》办理注销或变更注册手续,退出乡村医生档案由县市卫计局统一保管。
今后,凡达到离岗年龄的乡村医生(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均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出手续,各乡镇卫生院要做好乡村医生退出管理工作。
2. 未达到离岗年龄的乡村医生自主选择退出村卫生室工作的,由乡村医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西双版纳州乡村医生离岗申请书》(附件2)并填写《西双版纳州乡村医生申请离岗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提供身份证、《乡村医生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行政村及乡镇卫生院同意,上报县市卫计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办理变更《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注册,退出乡村医生档案由县市卫计局保管。未达到离岗年龄的乡村医生自愿提前申请退出村卫生室的,待达到离岗年龄方可根据从业年限享受相应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3. 因违反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被吊销或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市卫计局予以注销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
三、完善准入制度
按照《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乡村医生准入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准入制度。
(一)准入基本要求
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卫生计生政策;
2. 具有良好的品行;
3. 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4.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和技能;
5.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准入条件
1.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2.2018年12月31日以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预防保健服务的人员,在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前,需要参加全省的乡村医生报名―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聘用为乡村医生。
(三)岗位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一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按每千人口配备1名村医。常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可配备1名乡村医生,县市卫计局可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配。
(四)准入程序
符合准入条件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填写上岗申请后,交所属乡镇卫生院审核,乡镇卫生院依据村卫生室岗位设置情况在全乡镇范围内统筹安排准入的村卫生室,并报县市卫计局审核批准。
2018年12月31日以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填写《西双版纳州申请担任乡村医生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3),提供身份证、医学学历毕业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同意并在乡镇、村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县市卫计局审核批准(在县市卫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批准后根据《西双版纳州申请担任乡村医生审批表》办理村卫生室执业注册手续。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可调剂使用。
(五)返聘
已达离岗年龄的乡村医生,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如该行政村乡村医生缺乏的,经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报经县卫计局批准),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除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外,还可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不超65周岁、女性不超60周岁。
因到龄退出以及清退、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县市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进行。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四、健全养老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和省、州《关于进一步加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逐步健全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健全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在岗乡村医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已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经卫生院与卫生室协商后,由村卫生室和村医按比例缴纳;尚未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由村医个人自行缴纳。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卫生室可根据收入情况自行确定缴费档次。
3.乡村医生达到退出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按有关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由卫生院将参保情况报县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二)健全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政策
对目前在岗乡村医生(男的年满60周岁,女的年满55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健在的,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发放退出补助费,补助费由县市级财政承担。
1.凡到龄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若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可继续享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但暂不发放退养生活补助费。
2.对按年龄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退养补助。办理退出手续的村医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其当地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3.对意见实施以前已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健在的人员,由县市财政给予每个工龄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退出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纳入年度县市财政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达到离岗年龄乡村医生退出工作涉及人员多,操作环节细,关系到乡村医生切身利益及队伍稳定,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今后,乡村医生准入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各县市要加强乡村医生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市卫计局负责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各镇卫生院负责辖区乡村医生管理和具体工作落实,确保我州乡村医生退出、准入和养老政策落实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并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和抵制借乡村医生退出、准入之机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打击报复等不正之风。对乡村医生准入与退出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需要全州乡村医生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开展广泛政策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务必将本意见有关规定宣传到辖区内每位乡村医生,确保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平稳推进,有序开展。
(五)落实经费投入。各县市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同时,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实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附件:1. 西双版纳州乡村医生申请离岗审批表
2. 西双版纳州县乡村医生离岗申请书
3. 西双版纳州申请担任乡村医生审批表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乡村医生离岗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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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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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小二寸 近期相片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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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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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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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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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参加乡村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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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村卫 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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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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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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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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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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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审核意 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西双版纳州乡村医生离岗申请书
××县卫计局:
本人出生于××年×月,现年× 岁,居民身份证编号:××× 。
自××年××月至××年×在 ×× 镇 ××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执业证书编号: )。现自愿申请退出乡村医生工作岗位,不再享受村卫生室的一切待遇,自此以后本人的一切个人行为与村卫生室无关。
申请人签字(手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
附件3
西双版纳州申请担任乡村医生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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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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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小二寸 黑白相片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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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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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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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及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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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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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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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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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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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得 何种资格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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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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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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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意见 |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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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审批 意 见 |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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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本表一式三份; 电话: 2.身份证、毕业证、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