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6〕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西双版纳州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6月8日印发的《西双版纳州地震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22〕37号)同时废止。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州委负总责、州政府抓落实工作机制,将党的领导贯穿防震减灾、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全过程各环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立足西双版纳州边境线绵长、多民族聚居、旅游客流密集、地质构造复杂、地震易发多发的州情实际,聚焦基层抗震救灾能力建设精准发力,全面夯实地震灾害防范基础,切实提升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扎实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合、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工作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全力抢通保通“生命线”,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西双版纳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发生地震灾害,以及邻近州(市)、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西双版纳州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是西双版纳州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州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各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辖区内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州地震局局长、州消防救援局局长。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委社会工作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能源局)、州国动办、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审计局、州外办、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林草局、州统计局、州地震局、州供销社、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州疾控中心、西双版纳海关、打洛海关、勐腊海关、西双版纳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局、西双版纳消防救援机动大队、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西双版纳供电局、西双版纳机场、普洱车务段西双版纳站、州通管办。
2.1.3 州较大以上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立即完成“平急转换”,自动转为州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并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州、县(市)两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联合组成的西双版纳州XX・XX(日期)XX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前方联合指挥部),设立西双版纳州XX・XX(日期)XX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后方指挥部)。
总指挥:通常由州长担任。
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长)
州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州长
总指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州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领导和指挥前、后方抗震救灾工作。
州前方联合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视情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16个工作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省级前方联合指挥部时,先期成立的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并入省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由省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统一指挥。
州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州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视情设统筹调度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3个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部门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补。抗震救灾工作全面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后,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解散。
2.1.4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州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研究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完成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地震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接受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调度。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州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对工作,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其所属工作组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指令承担具体任务。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请求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当地震灾害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灾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州人民政府提级应对。
(5)涉及跨州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州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 响应分级
州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州级层面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省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州级响应级别与省级保持衔接,服从省级统一指挥调度;州内4.5级以下地震,由县(市)人民政府自主启动本级响应处置,州级视情给予指导支持。
3.2.1 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州内发生6.5级及以上地震。
启动程序:州委、州政府授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州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州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2 二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州内发生6.0—6.4级地震。
启动程序:州委、州政府授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州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州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3 三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州内发生5.0—5.9级地震。
启动程序: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州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4 四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州内发生4.5—4.9级地震。
启动程序: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州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叫应叫醒
州内发生预警震级为5.0级及以上地震时,州地震局在18秒内通过“金笛”系统向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发送震情信息;州委总值班室、州政府总值班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完成州级关键人电话叫应,确保信息直达责任人。
4.1.2 震情速报
州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州地震局15分钟内报告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4.0级以上地震按紧急信息要求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
4.1.3 灾情报告
(1)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县(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了解灾情,30分钟内将灾情初核情况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并分析评估救灾需求,30分钟内上报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州地震局第一时间启动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技术工作,30分钟内将初步评估结果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研判后,1小时内将正式快速评估报告、汇总灾情报州委、州政府,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共享至各成员单位。
4.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市)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2.1 灾区层面
(1)灾区各级领导干部立即到岗到位,组织行政区域内力量,以抢救生命为首要任务,开展人员搜救。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初步排查和上报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设法派出人员向上级传递灾情信息。
(2)迅速调派本地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基层救援等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紧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临时安置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4)紧急调拨本级救灾款物,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力量摸排并初步抢修抢通受损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医疗机构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
(6)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7)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安全警戒和灾区治安管理。
(8)严密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9)及时提出需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10)按照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2.2 州级层面
(1)州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做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
(2)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3)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协调调派就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组成前突分队,携带通信、侦察装备,快速突进灾区,核查灾情、建立联系、上报信息,并组织开展早期救援处置。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系统、本行业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做好支援准备。
(5)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4.3 响应行动
4.3.1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工作,做好西双版纳州境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震后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全面展开”的硬性要求。
(1)震后30分钟内,完成州级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2)总指挥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州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赶赴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按职责任务开展后方统筹保障工作;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总指挥会后迅速赶赴灾区,统筹领导前后方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3)按程序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视情请求省级有关部门及邻近州(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4)震后1小时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驻州部队的协调联动,提出抗震救灾兵力需求;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5)持续开展灾情侦察核查,动态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6)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抵达灾区后,按职责任务全面开展抢险救援、群众安置、基础设施抢通、医疗防疫、次生灾害防范、舆情引导等工作,迅速搭建前方指挥场所,实现前后方高效联动。
(7)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建立定时发布机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8)做好国家、省级支援力量的任务分配、服务保障和现场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上级领导、工作组来西双版纳州的服务保障工作。
(9)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全面展开”的硬性要求。
(1)震后30分钟内,完成州级三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2)总指挥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现场抗震救灾工作;州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集中办公,统筹做好后方支援保障工作;总指挥会后迅速赶赴灾区,统筹领导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3)按程序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视情请求省级有关部门及邻近州(市)给予支援。
(4)震后1小时内,统筹调派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有序进入灾区,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持续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5)前方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全面工作;负责重要事项通知、信息汇总、情况通报、会议筹备;负责记录指挥部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抓好指挥部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等;协调调度灾区政府和各救援力量有序开展救援工作。
(6)群众安置组负责组织、协调、安置灾区受灾群众,快速开放所有应急避难场所,搭建临时安置点,合理划分安置区域,做好安置点卫生、安保、后勤服务;精准统计受灾群众数量,及时保障生活物资;配合做好受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稳定群众情绪。
(7)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8)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9)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做好省内外、国外媒体(视情)进入灾区的管理工作;做好舆情监控及研判,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0)前方医疗防疫组,负责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开展检伤分类、现场急救、伤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救援工作;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风险评估、饮用水监测与消毒、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做好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监测、诊断、紧急免疫以及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及时对伤病员和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等。
(11)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负责提供地震、气象预警和速报,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开展震情趋势研判和地震流动监测;配合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与烈度评定,组织本级地震灾害调查,指导灾区对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尾矿库和农业等受灾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提供灾区天气实况,震中及周边地区短临天气预报和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
(12)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灾区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人员,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水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3)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双版纳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中国铁塔西双版纳州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4)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5)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6)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州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7)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8)前方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配置救援力量,开展排查、搜索、救援被困群众;协助运输、投送、发放抗震救灾物资;承担排危除险有关工作;指导做好旅游企业紧急疏散和受灾游客转移安置工作等。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19)前方社会治安组负责实施灾区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人员;加强灾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守护和警戒重点目标;加强对谣言、有害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打击制造、传播谣言行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做好不稳定因素和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稳妥做好灾区民族和宗教工作等。
(20)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做好省级及以上支援力量救援任务分配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来西双版纳州的服务保障工作。
(2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3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视情给予必要支持。
(1)震后30分钟内,完成州级四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2)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全面负责并统筹做好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等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3)震后2小时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视情率州应急管理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地震局、州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需求,调派抢险救援力量支援抗震救灾。
(5)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州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应急救灾资金;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商务局,根据灾区需求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
(6)州地震局加强地震监测预警和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7)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4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通过发送信息、拨打电话等方式,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2)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涉灾地区、州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应急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3)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航空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设备,开展人员排查和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发放点(库),调集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活动板房和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按照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的“六有”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做好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DNA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疏通交通干道,全力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受损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通信网络。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10)水气供应保障。调集抢险队伍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设施设备,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建立卫生消杀防疫工作机制,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污水、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州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地震预警服务。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5)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由州前方联合指挥部抢险救援组统一提出救援需求,组织动员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实行编号管理、任务派单、统一调度,严禁社会力量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核心灾区开展救援。
(16)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17)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在省外办及省级相关部门指导下,设立涉外人员临时安置点,由州外办牵头,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等部门配合,提供多语种服务、医疗保障、通信支持和生活物资保障。规范境外媒体采访管理,统一安排采访活动;严格按照国家、省级规定配合做好国际救援队伍入境相关手续办理、服务保障和任务分配工作。州外办、海关、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协同做好涉外人员身份核验、通关便利、安全保障工作,及时向省级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涉外人员伤亡、安置情况;建立涉外人员信息台账,明确安置流程、医疗救治、家属联络等具体措施。
(18)边境与旅游区域专项处置。加强边境乡镇、口岸、通道巡查管控,做好跨境涉险人员安置、边境村寨避险转移;快速做好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游客疏散、分流安置和安全防护,妥善处置涉旅突发事件;对滞留境外游客、跨境务工人员进行专项身份核验和安置。
(19)跨境应急协同。在省外办及省级相关部门指导下,落实国家、省级与老挝、缅甸建立的边境应急联动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跨境应急对接工作,及时通报震情灾情和救援进展,配合省级部门做好跨境救援协调、涉外舆情管控、国际救援队伍对接等工作。
(20)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和复市工作。
(21)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征用应当出具统一制式的征用凭证,使用完毕或应对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装备被征用或征用后损毁、灭失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原则,从地震应急救灾等相关资金中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22)灾害损失评估。州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林草局、州统计局、州通管办、州地震局、州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23)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启动责任人根据震情发展、灾情变化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组织震情会商、灾情评估,调整响应级别。响应级别调整后,及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灾区县(市)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同步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 终止响应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原响应启动主体按程序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同步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或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人民政府或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过渡性安置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职能给予指导和支持。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恢复生产生活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视情组织编制并实施,州级相关部门给予指导支持。
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1 邻州(市)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当邻近州(市)地震波及我州,造成境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风险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州地震局迅速开展震情研判,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和波及影响范围。
(2)受影响县(市)人民政府快速调度排查边境乡镇、民族村寨、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同步开展先期处置,开展人员搜救、群众转移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
(3)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受影响区域指导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救灾物资给予支援。
(4)加强与邻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沟通联动,共享震情、灾情信息,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波及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衔接。
6.2 其他州(市)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其他州(市)发生地震灾害,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给予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6.3 周边国家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当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我州边境地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引发跨境次生灾害、人员避险等情况时,严格在省外办及省级相关部门指导下,落实国家、省级与境外建立的边境应急联动机制开展应急处置。
(1)州地震局迅速研判震情波及影响,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受波及县(市)人民政府快速排查边境乡镇、口岸、通道等区域灾情及跨境避险人员情况,同步开展先期处置,搜救被困人员、转移安置群众、管控边境风险,在口岸和重点通道设立跨境避险人员专属临时安置点,提供全方位保障。
(3)州外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落实跨境人员身份核验、通关便利化及信息台账管理,及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4)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外办、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等情况,报告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配合省级部门做好跨国救援相关准备工作。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1)预案实施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
(2)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同级政府备案,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地震应急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街道)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与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7.2 监测预报
(1)州级监测研判职责。州地震局负责统筹全州地震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收集和管理全州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全州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防控建议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对省级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加密震情跟踪监测、提升会商频次,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风险研判结果,通报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落实防范应对措施。建立常态化震情会商机制,常规时段定期开展会商,特殊时段、临震预警期加密会商频次,持续强化震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工作。
(2)预警信息发布传递。州地震局负责地震预警信息的统一规范发布,通过“金笛”预警系统、应急广播、电视、网络、短信、新媒体平台等多渠道,精准、快速推送地震预警信息,重点覆盖边境乡镇、民族村寨、旅游景区、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确保预警信息直达基层、直达群众。
(3)基层监测网络运维。县(市)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站点的日常运维管理、震情监测跟踪和信息上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社区)健全基层地震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地震监测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和落地反馈,打通地震预警“最后一公里”。
(4)区域协同联动。加强与省地震局、周边州(市)地震监测机构的常态化合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震情联合会商、预警信息联动机制,协同提升跨区域震情研判和地震预警能力。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结合“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1・6”云南省防震减灾宣传日等节点开展主题宣传,多渠道普及科普知识和应急技能,重点覆盖边境地区、民族村寨、旅游景区、学校、企业等区域,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应急管理、教育、地震、宣传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各类学校落实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要求。
(2)培训。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志愿者队伍等开展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3)演练。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地震应急演练机制,严格落实以下频次要求:
①州级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涉及的州级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②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涉及的县(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其他县(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
③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本行业、本系统地震专项应急演练;
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应急演练;
⑤村(社区)、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1)体系建设。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的地震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落实支持保障措施,强化队伍建设管理,提升全链条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2)主体力量。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配齐地震救援专业装备,常态化开展实战化训练和应急演练,提升地震抢险救援核心能力,发挥主力军、国家队作用。
(3)专业力量。州、县(市)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组建和管理本行业地震监测、地质灾害、医疗救护、应急通信、电力抢修、交通保通、水利抢险、市政保障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必要装备,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协同演练,提升地震应急专业处置能力。
(4)军地联动。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军地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应急力量在抗震救灾中的突击攻坚优势。
(5)基层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社区)及园区管委会应当健全地震群测群防“三网一员”工作机制,建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明确震情监测、预警传递、灾情速报、自救互救组织等核心职责,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配齐必要装备,筑牢基层应急防线。
(6)社会力量。州、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规范社会应急力量管理,建立登记备案、能力评估、调度管理闭环机制;震后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社会应急力量实行统一调度、编号管理、任务派单,引导其有序参与地震应急处置。
7.5 应急物资储备
(1)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结合本州边境地区、偏远山区、民族乡镇实际,科学合理前置应急物资装备,推动应急直升机起降点规划建设。
(2)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种类、数量标准和空间布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地震应急相关物资储备,建立完善储备台账,定期开展物资清查、维护保养和轮换更新,确保物资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3)州级应急物资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储备、管理和统筹调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村(社区)结合辖区地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实际需求,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4)健全地震应急物资跨区域统筹调配机制,加强与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主管部门、邻近州(市)的沟通协作,完善应急物资紧急调拨、快速配送流程,保障震后应急物资快速调配、高效供应、精准投送。
(5)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参与应急物资储备,推动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形成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格局。
7.6 应急资金保障
(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防震减灾资金保障机制,将防震减灾救灾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年度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宣传教育、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年度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建立应急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地震灾害发生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拨应急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援、群众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护等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州级财政对启动州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县(市),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加强救灾资金全流程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高效,定期开展资金使用审计,严肃查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捐赠、慈善捐助等多元化资金投入,补充应急救灾资金需求。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规划、乡村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优先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福利院、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场地设施,建设标准化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位置、容纳容量、配套设施及管理责任,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识。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供电、卫生防疫、消防、通信、应急广播、排污等功能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满足受灾群众临时安置需求。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常态化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设施维护、安全检查和物资更新,组织开展避难场所启用演练,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应急状态下能够快速开放、规范运行。
(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规范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日常运维管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相关设施设备完好可用。
7.8 指挥平台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7.9 地震战备值班
严格落实24小时地震值班值守联勤联动机制。地震发生后,值班人员负责第一时间将震情灾情信息、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州委总值班室、州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州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
7.10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1)州、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震减灾救灾防范应对准备督办督导和指导服务。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专项督导工作组,重点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预案建设与管理、监测预报预警、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地震战备值班值守等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2)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立闭环管理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3)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救灾应急准备督导指导和服务工作,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应急准备措施落地见效。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震应急处置、防震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震情、灾情迟报、漏报、瞒报,或者应急处置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名词解释
(1)地震灾害:是指由地震引发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损毁,以及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的事件。
(2)应急响应:是指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过程。
(3)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用于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4)社会应急力量:是指依法登记注册,自愿参与地震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转运、群众安置等工作的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和企业力量。
(5)三网一员:是指宏观异常测报网、灾情速报网、科普宣传网、防震减灾助理员。
(6)平急转换:是指抗震救灾指挥部从常态化防震减灾管理状态,快速切换至地震应急处置指挥状态的工作机制。
(7)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是指地震发生后,基于地震基本参数、基础数据库等,快速对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破坏程度开展的初步估算,为应急决策提供支撑的技术工作。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西双版纳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