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西政办发〔202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健全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全过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城乡统筹、县域统管、两手发力原则,力争通过3-5年时间,建立健全城乡统筹、设施完善的供水工程体系,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监管责任机制,县域统管、运维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财政补助、要素保障的政策支持机制,初步形成体系布局完善、设施集约安全、管护规范专业、服务优质高效的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建立城乡统筹、设施完善的供水工程体系
(一)推进实施稳定水源工程。综合考虑工程规模、村(组)与人口变化、供水能力等因素,做好用水供需平衡分析,优先利用已建水库、引调水等骨干水源工程作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结合水网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等水源工程;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统筹考虑雨季蓄水与旱季供水需求,推动跨区域、跨水源联合调度,有效解决水源不稳定问题。
(二)优先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各县(市)要立足长远,认真谋划县级水网建设,统筹考虑水源、水厂和输配水管网建设等供水系统整体布局,优先采用地表水,依靠中小型水库等可靠的水源,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周边乡(镇)、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县域供水“一张网”、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
(三)大力推动集中供水规模化发展。对城市供水管网短期无法延伸覆盖的地区,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大力发展集中供水规模化工程。要打破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制,以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为中心,实施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尽可能辐射分散用水户,压缩分散用水户规模,充分发挥集中供水的规模优势和管理优势,提高供水保证率。同时,要结合水源、地形等条件,鼓励开展规模化供水工程区域间联网建设,通过联调联供,不断提升供水保障水平。
(四)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对近期无法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供水范围的地区,统一建设和改造标准,因地制宜推进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实施小水库、塘坝、蓄水池、机井等水源建设,加快形成以水库山塘为主水源或溪沟水井多源联供的供水格局。
(五)加快农村供水水质提升工程建设。加强水源保护,对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饮用水水源开展保护区划定工作,对其他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采用隔离网进行隔离防护、建设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措施。各县(市)要依托疾控部门,改扩建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达到42—96项水质检测能力水平,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水质检测规范化管理。对现有和拟建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规模化供水工程,建立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水质检测指标的水质化验室;对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建立日检9项检测指标的水质化验室,满足自检需求;分散式供水工程配套净化、消毒设施配备,实现达标供水;有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鼓励开展水质在线监测。
(六)推进数字孪生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县(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整合现有的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系统,共享数字孪生流域、水网和水利工程建设已有成果,按照《数字孪生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加快推进数字孪生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将信息化基础设施、数字孪生平台建设等纳入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改造。
三、建立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监管责任机制
(一)明确农村供水保障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农村供水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明确各行业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确定相应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水源周边环境,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水源行为,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鼓励村级将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形成共管机制,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农村供水管理相关部门责任。各县(市)水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编制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对供水单位提供水质不合格饮用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本级财力情况,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将农村供水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改造及维修养护等工作,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开展水质巡检(千吨万人工程的水源水每年2次、出厂水每年2次、末梢水每年1次;千人工程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每年1次;百人工程按照每年计划开展巡检,出厂水每年1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划定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识牌,开展水源水质监测,排查整治环境问题,对破坏水源、污染水源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林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内水源林的保护与修复,对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破坏植被的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分类管理原则,依据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制定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设备、无理阻挠工程建设管理和抢险维修,以及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保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供水保障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三)压实农村供水单位管理责任。供水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维护的责任主体,要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稳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依照核定或约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无供水单位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受益村(组)履行供水单位管理责任。
(四)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台账制度。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跨乡(镇)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跨行政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由县(市)水务部门相关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供水单位负责人担任,无供水单位的由村级管水员担任。
四、建立县域统管、运维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
(一)积极推进县域统管。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总体思路,依托城市自来水厂、城乡供水公司、水投公司,或新建、引进专业化供水企业等,以“水量水质水压达标、管理服务到户”为目标,建立完善县域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平台,推进农村供水县域或片区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对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农村供水规模化覆盖程度相对较高,以乡(镇)为中心建设规模化工程并向周边村(组)延伸覆盖的,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也可通过投建管一体化模式实现县域统管。对人口居住分散,区域内工程数量较多,规模化程度偏低、权属结构较为复杂的,主要依托乡(镇)供水公司或实行农村合作社管理,承担片区或辖区内的全部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专业化公司管理+村级管水员”相结合等方式,整体提升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实现区域统管。
(二)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要合理确定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明晰工程产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依据农村供水工程投资属性,分类别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按照县域统管工作要求,将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纳入县域统管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量水质水压达标。因施工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需要;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等,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通知用水户。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县(市)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千人以上供水单位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千人以下供水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属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供水单位要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以及宣传牌。供水单位要加强水源地巡查,发现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及时向县级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千吨万人工程的供水单位要通过配套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水质化验室或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全面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其中:水源水每两月1次、出厂水每日1次、末梢水每年2次(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有条件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开展水质自检。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确有必要、按需配备、人事相宜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制度。可统筹利用现有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聘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担任农村供水管水员。在水费收缴的前提下,村集体可通过村集体经营收益对农村供水管水员给予相应补贴。县(市)水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农村供水管水员的岗位职责,利用《农村供水管水员知识问答》等培训教材,采取适宜培训方式,提高农村供水管水员履职尽责能力。对履职不到位、工程管理不善、群众满意度低的管水员,实行岗位轮换或淘汰,切实发挥农村供水管水员作用。
(三)强化农村供水设施保护。供水单位应依法设立保护区和管理范围界桩、公告牌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也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供水单位应与受益村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各级责任主体要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
从事工程建设或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工程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务部门要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取用水监管。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停止取用一般地下水,坚决封停地下水取水井,逐步拆除自建自引、无序取水用水、超采乱采地下设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水、破坏供水设施、污染水环境等行为。
(五)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对不同供水规模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通过县(市)水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实施。制定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强化农村供水工程的公益属性,在规范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统筹考虑供水成本、农村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供水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量由县(市)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经营者、村民委员会等,在征得用水户同意的基础上,按照农村户均用水量的一定比例提出意见。超过基本水量部分按照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
(六)强化应急供水保障。供水单位要制定完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组建应急供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将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的小型供水工程作为备用水源,科学布局应急取水点;将农村供水应急保障纳入地方水旱灾害防御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范围,依托地方水旱灾害防御等物资仓库,以及规模较大的水厂、片区供水单位统筹进行物资储备,包括水泵、管材管件、阀门、滤料、化学药剂和消毒药剂等常用的易损易耗物资材料;活性炭、大型管件等平时较少使用的应急物资,与生产厂家、供应商建立联系,保证突发状况时及时供应;有条件的供水单位宜配备发电机等应急备用电源,以及便携式水质检测设备、应急送水车和净水车;应急物资应每年检查,必要时更新,提升应急供水保障能力。
五、建立财政补助、要素保障的政策支持机制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通过合理合规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结合本级财力情况,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相关工作的支持。
(二)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应由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投入,同时从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税中安排部分资金,从水利资产盘活、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供水单位收取的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逐年积累。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应定期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措、管理和使用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基金补助。
(三)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加强水源保护、净化消毒操作等培训,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
六、保障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水务、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打造一批农村供水工程示范样板,加强政策解读和知识宣传,提高用水户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