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西双版纳州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西双版纳州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州级数据基础设施和平台体系集约化和标准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互联互通,促进数据资源归集治理、流通共享和开发利用,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1号),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穿透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及相关服务,包括投资建设形成自有资产的建设类项目和通过购买服务没有形成自有资产的服务类项目;中央、省级驻州单位仅使用中央、省级资金实施的项目除外。
按照执行方式区分,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分为建设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
(一)建设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软件系统开发。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建设具有资产所有权的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云平台等信息系统运行所需基础支撑设施。
软件系统开发是指开发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公共服务系统、业务信息系统等软件系统。
(二)服务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软件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基础设施服务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专业基础设施服务。其中,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指政务网、政务云等基础设施服务,专业基础设施服务指州级各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服务。
软件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服务、通用软件服务、专业软件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服务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服务,通用软件服务指普遍通用的政务信息系统服务,专业软件服务指州级各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服务。
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其他服务指与政务信息系统相关的运营、业务分析、数据处理以及咨询、监理、测评、安全、审计等配套服务。
根据业务性质,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公共类项目和专业类项目。公共类项目主要指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建设和服务及相关运行维护服务等可共建、共用、共享的项目;专业类项目主要指专业基础设施、专业软件系统建设和服务及相关运行维护服务等用于支撑某方面业务的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统筹谋划、州级统管、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为原则,以实现“系统互联、数据互通、集约建设、节约高效”为目标,按照统一技术架构建设,推进全州数字政府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匹配融合。
第四条 【部门职责】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州数据局负责组织编制州政务信息化年度工作重点及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负责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服务类项目实施方案的立项;负责公共类项目的需求汇总、方案编制、建设实施、组织验收、绩效管理和运行维护等;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公共基础设施资源;负责归集州级各部门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或购买服务计划。
(二)州级各单位负责提出公共建设类项目需求、公共基础设施资源使用申请;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专业类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建设实施、组织验收、绩效管理和运行维护等;负责对其下属二级机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加强监督管理。
(三)州财政局负责商州数据局研究提出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州级财政拨款预算总额控制数,负责指导各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州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审批
第五条 【规划原则】州级单位动态组织研究制定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计划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于每年6月底前报州数据局归集。州级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做好增量系统和存量系统的衔接,原则上保持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在全面核查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的基础上,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
第六条 【统筹编制】州数据局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数字政府建设部署、信息化发展规律、政务信息化项目特点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共享范围和程度,充分论证州级各单位需求并统筹考虑,于每年7月底前研究形成下一年度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建议,会同州财政局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州级财政拨款预算总额控制数。
申请纳入拟支持项目清单建议的项目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未纳入拟支持项目清单建议的项目不得擅自建设,州财政局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政策性新增项目、突发性新增项目或其他特殊重点项目,州数据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材料,商州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安排建设资金。
第七条 【立项原则】州数据局负责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项目业主单位报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材料,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来源渠道、数据资源规划及目录、数据共享开放分析、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网络安全保护、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共享情况将作为审批立项、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一)围绕州委、州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通过数据赋能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作用的项目;
(二)推动应用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服务流程优化、行政管理模式创新的项目;
(三)对本系统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对本单位内部分散、独立应用系统进行整合的项目;行业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融合的项目;
(四)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共建共享和可复用的项目。
第九条 【不予立项范围】州级各单位要杜绝重复建设、低效投资和信息孤岛,有以下情形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重复建设的共性平台、数据库、已有且可复用的应用系统等项目;
(二)新建或扩建自有机房、数据中心的项目(确需保留且迫切需要更新并经严格审批的除外);
(三)未按要求整合到电子政务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四)未按要求部署及迁移上云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未明确系统迁移上云计划的运行维护服务项目;
(五)未落实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及使用未通过安全可靠测评软硬件产品建设的项目;
(六)不符合网络安全和互联网协议第6版应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
(七)未制定密码应用方案、密码应用方案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及其他不符合密码应用要求的项目;
(八)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及电子文件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或重复采集数据的项目;
(九)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十条 【分类立项】公共类项目立项流程如下:
(一)方案编制。州数据局负责收集汇总州级各单位的公共类需求,编制项目方案。
(二)行业意见。州委网信办就项目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出具行业意见,州国家密码管理局就项目的密码应用出具行业意见。
(三)组织评审。州数据局按程序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四)报批立项。州数据局综合评审意见和行业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完成立项。
专业类项目立项流程如下:
(一)方案编制。州级各单位基于业务需求,编制项目方案,组织内部论证后向州数据局申请立项。
(二)立项初审。州数据局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项目的必要性、方案的科学性等进行审核,不符合初审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补充完善。
(三)行业意见。州委网信办就项目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出具行业意见,州国家密码管理局就项目的密码应用出具行业意见。
(四)组织评审。州数据局按程序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五)报批立项。州数据局综合评审意见和行业意见,出具项目立项审批意见,完成立项。
省级统一编制、资金统筹下达的项目按照《云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服务类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展项目实施,并于竣工后15日内向州数据局报备。
第十二条 【特殊立项审批】跨层级共建共享的专业类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分级承担、数据流通、共享协同”的原则实施,并加强与既有项目的衔接,国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专业类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设计,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形成统一方案后由牵头部门申报。项目牵头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各方的指导,统筹制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原则】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安全可靠情况是项目验收和确定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核拨的重要依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建设,不安排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
(三)不按规定开展集约化建设,对存量信息化系统不整合、不上云、可共享而不共享的项目。
第十四条 【管理原则】坚持“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设施服务事项】州级各单位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需要向州数据局申请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州数据局另行制定。
依托州政务云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取得等级保护定级证明。未取得定级证明的,不能部署于州政务云环境。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监理制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督导事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州数据局报告,州数据局会同州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督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的原则,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结余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项目调整】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预)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不增加项目总投资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预)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州数据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并经专家科学论证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州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跨年度实施项目,不增加项目总投资但涉及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增加的,按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验收管理】州级各单位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州数据局留档存查。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建立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产权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协议中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建设类项目应加强资产管理,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及时建立项目资产台账,依规依程序办理资产入账、核销等手续;组织开展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编制项目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项目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单位可依规依程序将项目资产转移至使用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管责任】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州数据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立项程序,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六条 【监管职责】州级各单位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项目实施符合项目批复,确保项目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等符合规定。做好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纠偏止损,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州数据局对项目进行总体监督,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重点评价结果的应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申报国家和省级项目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指导监督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全州公共数据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
州财政局依法依规对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
州委网信办等单位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监管,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
州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导项目单位落实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采用通过安全可靠测评软硬件产品开展系统建设、完成系统适配;依法对各单位商用密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单位落实密码应用相关法规。
州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应当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规处理】项目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按规定实施采购、未按批准内容建设、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由州数据局责令暂停或终止项目实施活动,州财政局暂停、终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方违规处理】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承建单位、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方违规处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特殊项目管理】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报送方式和数据共享等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市)管理】各县(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并严格把关,不得重复建设,严防化整为零、违规建设。
第三十二条 【特殊规定】以下项目和软硬件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实施的项目;
(二)州级各单位建设电子大屏和采购杀毒软件、文字处理软件、办公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软硬件;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限额以下用于维持各单位日常运转和安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等常规设备。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州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