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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5〕9号

  •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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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4-18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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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417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州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提升行业服务保障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云建建202244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支持建筑企业做强做优

(一)鼓励企业提高资质等级。制定专项奖励措施,对成功转注或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年内建筑业总产值达到标准的州内建筑企业给予奖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配合)

(二)支持建筑行业多元化发展。依托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着力培育一批产值贡献率高、市场竞争力强、带动能力突出的骨干企业。同时,配套发展一批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检测、建材生产经营等产业门类齐全、互补性强、竞争多元化的中小企业,构建完整的建筑产业生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工业信息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鼓励企业多种方式参与建设。鼓励央企、国企等优质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作用,鼓励建设单位综合考量企业劳务队伍组织、材料设备供应等因素,择优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合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国资委、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引导企业做强做优。鼓励建筑业企业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等产业发展,努力提高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水平。鼓励大型建筑类央企、省内外国企与我州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融合吸收或组建大型混合所有制集团,参与组建企业工程业绩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业绩认定依据。〔州国资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五)推动相近资质业绩互通互认。鼓励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业绩互认,承接同等级业务。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负责

三、加强建筑行业人才培养

)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支持和引导企业大力培养建筑领域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院校定向培养,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高建筑工人的专业技能水平。〔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支持多元化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银龄工程师行动计划,引进留用建筑工程领域银龄人才,充分发挥其经验优势。鼓励建筑行业企业职工积极参与“雨林英才”技能大赛,着力培养技能型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总工会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快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

)促进企业开拓外埠市场。鼓励支持企业到州外省外承揽工程,依托商务、驻外机构为在州外成立分公司和机构的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搭建平台,组织推介活动,促进我州企业在建筑、市政、电力、水利、交通运输、乡村振兴和林业等领域开拓外埠市场〔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吸纳外来企业落户我州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巩固和提高传统建筑市场占有率,千方百计拓展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引进资质等级高、技术力量强、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落户西双版纳,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综合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项目建设,带动西双版纳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牵头,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规范招投标管理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的自主权。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招标条件应当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审慎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严格招投标管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降低招标投标活动成本。支持满足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用简便易行的招投标方式优选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企业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有效降低招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涉及实施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鼓励创新招标投标方式。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与央企、省内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或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等形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互动合作,鼓励房地产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给综合实力较强、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业企业。〔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全面落实减免优惠政策。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能够通过银行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接受,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提高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时效。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经五方责任主体质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可从系统上解除,承接新的工程,提高人员利用效率。〔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贯彻落实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对于信用评级高、建筑业年产值超过2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在州内参加各类投标活动时免缴投标保证金;对于信用评级好、建筑业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在属地参加各类投标活动时免缴投标保证金,切实降低企业投标成本。〔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在建筑业投资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力争当年全州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企业贷款增量、增幅高于上年,尤其对有市场、有效益、信用评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授信额度、开辟“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效率,在利率定价、服务收费、审贷条件、结算汇兑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支持企业稳定有效的增量信贷供给。支持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保障企业资金链稳定。〔西双版纳金融监管分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十八)保障建设资金支付。建设单位应有满足建设工程所需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提前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性投资项目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完成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价款协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应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结算中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强科技创新和创新能力转化

二十一)支持建筑业科技研发。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二)支持建筑业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支持在本地正常经营的央企省、州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按照相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加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二十三)规范用工合同管理。建筑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施工单位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落实“六制一金一表”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依法规范开展承发包行为和监管。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项目(开工备案限水利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五)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重点检查是否按施工进度及时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现场存在的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平台等重大危险源,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是否到位。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相关文件

解读《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