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区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区管委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机关负责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执行单位有多个的由牵头负责执行的单位承担评估具体工作)。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决策执行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
(五)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六)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经决策执行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应当就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统一作出公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个别访谈、舆情跟踪、实地考察、专家咨询、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书面评估报告提交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等);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四)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五)是否达到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六)评估结果(即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七)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发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执行满一年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分析总结改革、政策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行政决策等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应进行中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实施以来的效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修正执行不当情况,保证决策的执行质量和效果。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执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终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执行的效果、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为其他决策的实施提供借鉴的经验。
第十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在一年(12个月)内已经组织过执行评估的,未出现新情况、新事由、新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组织评估。
执行上级改革任务或落实上级政策部署,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决策评估的,可以不重复组织评估,接受上级委任或根据上级要求协助评估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