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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4〕37号

  •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访问次数 :  | 
  • 发布时间:2024-09-10 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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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6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及时发现、解决决策执行中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顺利实施,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区管委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接受督查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具体实施跟踪反馈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跟踪反馈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时间节点、方法步骤等,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推进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该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作出行政决策的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跟踪工作情况,拟定跟踪反馈工作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执行效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跟踪反馈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州、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政府督查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及时、主动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如期完成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按照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第十二条  督查结束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督查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决策执行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区管委会负责同志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解决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可以作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区管委会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参与跟踪反馈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跟踪反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