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组织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6〕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黑车”等
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全州出租汽车和道路客运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运输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以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运输行业的持续稳定为目标,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州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罕华兴 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唐燕飞 州交通局副局长
张 建 州监察局副局长
吉建明 州公安局副局长
刘 忠 州旅游局副局长
许 艺 州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刀金海 州财政局副局长
却建明 州发改委副主任
李忠平 州工商局副局长
刘云坤 州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刀忠祥 州残联副理事长
张 昆 州交通局路政科科长
黄鸿钧 州运政管理处处长
张 伟 州运政管理处副处长
冯映厉 州旅游局行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运政处,唐燕飞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电话:0691-2124218),黄鸿钧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电话:0691-2140465)。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二)严格清理出租汽车及其它运输车的各项收费;
(三)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助力车、电动车和人力三轮车、无营运证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旅游客运资质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
(五)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核准经营范围的行为;
(六)未经许可的客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七)未经许可的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八)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九)虽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行为;
(十)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行为;
(八)客车未经交通运政部门许可擅自顶班经营的行为;
(十一)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车辆、从业人员、资质证照及悬挂标志不规范、不齐全的行为;
(十二)私设站点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十三)客运站场未经批准接纳客车进站经营,对出站客车不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实行出站安全检查的行为;
(十四)坚决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十五)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十六)建立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工作长效机制。
四、实施步骤
各县(市)要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和道路客运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6月至7月,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7月到8月,各县(市)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整治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等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中旬,州政府对各县(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督促其限期整改。8月下旬,各县(市)书面上报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情况。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9月上旬,州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各县(市),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通过治理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五、部门分工与职责
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会同相关部门规范出租汽车等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出租汽车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和经营行为,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各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清理;认真贯彻国家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维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价格、收费秩序。
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认真贯彻国家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予以纠正;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建设(城管)部门:参与并协助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
旅游部门:抓好各旅行社的源头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旅游客运的行为,对旅行社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残联:做好从事非法营运残疾人员的疏导教育和关怀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此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合法道路客运者的合法权益,是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求,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相关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列入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乘坐“黑车”带来的危害性。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乘坐“黑车”。
(三)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要建立健全打击“黑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四)巩固成果,规范管理。要认真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提出长治久安的对策与措施,切实杜绝“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尤其是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积极探索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能力。通过各地的共和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的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规范管理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客运市场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