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促进我州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规〔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州金融办负责全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请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处置辖区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辖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三、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融资担保公司有关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向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地县(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级、州级监管部门逐级审查合格后,报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备案。
四、请州金融办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县(市)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