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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西政发〔2019〕23号

  •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访问次数 :  | 
  • 发布时间:2019-08-15 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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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7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8项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等事项。

州直各部门,各县、市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同时,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积极推行“直接受理”“马上办”“最多跑一次”等办理模式,不断优化服务。

各县、市要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7号)文件,及时对本级目录进行调整、规范、公布。

 

附件:1. 取消的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2. 下放的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 承接的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9812

此件公开发布)

 

取消的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船员服务簿签发

行政许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薄》。3.《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2

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次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订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3

州外施工企业资质验证登记

行政确认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112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云南省省外企业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2009年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

按照清理不合理准入条件要求取消。取消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要做好信息登记、统计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2

下放的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下放后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六次修正)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下放后,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层级下放的有关要求;2.加强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3.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规定;4.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5.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6.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7.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8.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承接的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立依据

承接权限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六次修正)

省际、州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承接后,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层级管理的有关规定;2.加强信息共享;3.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4.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5.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6.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7.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8.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2

护士执业注册

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州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由州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承接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抓好上级制定的指导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3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接后,宗教事务部门要采取制定处置预案、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安全检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等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原审批层级为县级,调整后审批层级为省、州、县三级

调整行使层级及审批权限: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州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