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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西政发〔2022〕3号

  •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访问次数 :  | 
  • 发布时间:2022-02-28 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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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合作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公安机关森林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1日-6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1日-430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本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长制、森林警长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和网格化管理制度。

四、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爆破、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应急准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情,及时归口上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科学、安全、快速扑救。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2222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