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双版纳州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泼水活动管理办法》
《西双版纳州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泼水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西政规〔2026〕1号文件印发实施,自2026年7月17日起施行。为方便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傣历新年泼水节是西双版纳州标志性文旅名片,近年来文旅市场持续升温,节庆参与群众和游客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傣历新年节(泼水节)泼水活动,保障各族群众和广大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公共秩序、市容环境,营造文明、祥和、安全、有序的节日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州政府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文件起草阶段通过政府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基层村组、景区、旅行社代表开展论证和风险评估,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的出台,结束以往仅依靠节前倡议书和临时通告进行软性约束的模式,实现泼水活动规范化、常态化、法治化管理。
二、总体考虑
一是注重法规衔接。《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要求,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各项规定于法有据,构建限时段、划区域、活动报备、行为禁令、联合巡查、分层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管理办法》明确了活动组织管理规则、参与者行为规范、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巡查管控机制,形成从源头引导到现场管控再到依法追责的完整闭环。
三是突出管理质效。《管理办法》坚持规范而非禁止、管控兼顾包容的治理思路,区分公共开放聚集场景与村寨私人传统场景,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城镇公共区域内的泼水活动实行限定时段、划定区域管理,同时非娱乐性质的传统民俗祈福活动、居民私人住宅院落及村寨内部非对外开放区域内非公众聚集性质的自发泼水活动,不适用前款禁止性规定,保留民间传统习俗空间。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属地、谁落实”的工作原则,多部门联动形成全域管控合力。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2条,主要包括总则、活动组织和管理要求、活动参与者行为规范、部门及属地职责、巡查管控、责任追究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进一步明确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理办法适用于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以庆祝傣历新年节(泼水节)为目的组织开展的泼水活动及相关配套活动。确立六项基本原则: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原则、坚持文化传承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坚持文明祥和原则、坚持依法治理惩教结合原则、坚持属地负责原则。
(二)活动组织和管理要求。对城镇公共区域内的泼水活动实行限定时段、划定区域管理。城区公共广场、主次干道、公园景区、交通场站、商业街区等重点公共区域的泼水活动具体时段、范围,由属地人民政府泼水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告。非娱乐性质的传统民俗祈福活动、居民私人住宅院落及村寨内部非对外开放区域内非公众聚集性质的自发泼水活动,不适用前款禁止性规定,活动的安全管理,由房屋产权人、实际使用人、村(居)民自治组织承担主体责任。集中泼水活动主办方须提前一个月向属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备泼水活动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应急处置预案;预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中性泼水活动,承办者应当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活动举办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旅行社、景区要将本办法及《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纳入《旅游合同》、《旅行团出行须知》、《服务指南》、《安全须知》、《游览须知》等文件或公告中;州、县(市)属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
(三)活动参与者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不得违背他人意愿,强迫、滋扰他人参与泼水;应当尊重民族传统民俗礼仪,服从现场安全管理;衣着得体,主动做好安全防护;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心脑血管等基础重症患者及身体不适宜涉水的人员应审慎参与。明确11种禁止行为:(一)禁止向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婴幼儿及其他不愿参与活动的人员泼水;禁止向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行政执法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护人员泼水;(二)禁止借泼水之名实施追逐、拦截、辱骂、猥亵、滋扰他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三)禁止使用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各类水枪、水气球、车载储水装置、改装水炮、洗车装备、尖锐盛水器具等危险工具泼水;(四)禁止使用热水、冰水等足以造成人身伤害的水体,以及污水、不洁水体、夹带固体杂物或有害化学物质的水体实施泼水;(五)禁止堵截车辆、行人,违背他人意愿强行泼水,严禁向行驶中的各类交通工具及驾乘人员泼水;(六)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水体、实施泼水,危害公共安全、滋扰他人;(七)禁止擅自进入商铺、宾馆酒店、餐饮场所和私人住宅等场所内实施泼水;(八)禁止损毁、破坏路灯、护栏、绿植、公共座椅、节庆设施等各类公共设施;(九)禁止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排放污水,实施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十)禁止故意制作发布散布谣言,旧闻炒作歪曲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十一)禁止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不文明泼水行为。
(四)部门及属地职责。明确了宣传网信、社会工作、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事务、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及属地政府的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在人流密集区牵头设置“文明泼水补给站”,统一提供合规泼水器具,增设临时更衣室、物品寄存点,完善便民服务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履行文明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不售卖违法生产的泼水器具;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无人机管控,严厉打击“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挖掘、传承、规范传统泼水民俗文化内涵,引导群众回归吉祥祈福、礼仪泼水的民俗本真。
(五)巡查管控。建立常态化联合巡查机制,开展全覆盖、不间断巡回检查;对节庆重点路段、景区、核心商圈、森林周边、易燃易爆场所、临水临崖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精准化管控,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定时、定区域网格化管理。
(六)责任追究。活动主办方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公职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参与者违反禁止行为的,由公安、城管、生态环境、网信等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户售卖违禁器具、价格欺诈等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七)附则。本州内旅游景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同类泼水民俗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7月1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