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双版纳州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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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8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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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以西政办发〔20262号文件印发实施。为方便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实施《管理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和《云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解决西双版纳州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统筹规划不足、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数据共享不畅等问题,规范州内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州级数据基础设施和平台体系集约化和标准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互联互通,促进数据资源归集治理、流通共享和开发利用,编制印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34,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和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适用州级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穿透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分类管理:按执行方式分为建设类和服务类项目;按业务性质分为公共类(共建共享)和专业类项目。明确部门职责:州数据局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立项批复、技术评审和资源分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及运维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二)规划和立项审批强化规划引领,州级单位统筹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组织研究项目建设、运维计划并统一申报州数据局统筹编制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建设需求对项目实行拟支持项目清单管理,会同财政局提出预算总额控制数,未纳入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安排资金,严控未批先建政策性新增等项目会同财政局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安排资金。明确支持范围,整合、复用、创新等4类型项目纳入支持范围,重复建设、整合不到位、不符合国产替代等9种情形项目不予立项。分类立项管理,公共类项目由州数据局统筹需求,编制方案,结合行业部门意见,组织评审,报批立项;专业类项目由州级部门编制方案,州数据局结合行业意见、评审意见后立项审批;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专业类项目,由牵头单位编制方案,报州数据局立项审批;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后报州数据局备案。

(三)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实施项目,落实“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推动项目建设,按照关于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及时向州数据局报告,州数据局会同州财政局做好督导,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单位组织,验收报告报州数据局留档备查,同步做好档案、产权、资产等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总投资调整数额概(预)算总投资10%且建设目标不变、部分内容有调整的3情形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州数据局备案,除此以外的项目,履行审批有关程序;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按预算管理要求执行。政务云等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服务由州数据局统筹。

(四)监督管理强化监督问责,项目建设单位接受监督管理,履行项目手续,配合绩效评价,提供相关材料;州数据局总体监督,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改进管理政策;州财政局监督政府采购、资金使用;州委网信办、州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监督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商用密码应用等落实;州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存在擅自建设、验收不合格等情况,州数据局暂停或中止其项目实施活动,州财政局暂停、中止资金拨付或收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项目单位或个人违法相关规定的,给予处分。项目承建有关单位涉嫌违法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计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涉密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各单位建设电子大屏采购日常办公软硬件、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常规设备3种情形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州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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