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西政办发〔2025〕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使企业和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现将《若干措施》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十四五”以来,西双版纳州建筑业产值累计275亿元,年均增长32.2%;建筑业增加值累计402.87亿元,年均增长11.8%,较“十三五”建筑业累计产值增加了2倍、增加值近翻一番,全州建筑业实现了新跨越,跃上了新平台。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5号),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8个部门发布《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云建建〔2022〕44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对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西双版纳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若干措施》。
二、起草过程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协同推进总体思路,围绕破解当前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调研,充分汲取昆明、临沧、普洱、红河等多个州市先进经验基础上,征求州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众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解读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支持建筑企业做强做优、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加强建筑行业人才培养、加快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规范招投标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加强科技创新和创新能力转化、加强合同履约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十条措施。
(一)支持建筑企业做强做优
1.鼓励企业提高资质等级。制定专项奖励措施,对成功转注或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年内建筑业总产值达到标准的州内建筑企业给予奖励。
2.支持建筑行业多元化发展。依托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着力培育骨干企业。同时,配套发展产业门类齐全、互补性强、竞争多元化的中小企业,构建完整的建筑产业生态。
3.鼓励企业多种方式参与建设。鼓励央企、国企等优质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作用,鼓励建设单位综合考量企业劳务队伍组织、材料设备供应等因素,择优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合作。
4.引导企业做强做优。鼓励建筑业企业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等产业发展,努力提高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水平。鼓励大型建筑类央企、省内外国企与我州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融合吸收或组建大型混合所有制集团,参与组建企业工程业绩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业绩认定依据。
(二)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5.相近资质业绩互通互认。鼓励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三)加强建筑行业人才培养
6.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和引导企业大力培养建筑领域技术人才。
7.支持多元化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银龄工程师行动计划,引进留用建筑工程领域银龄人才。
(四)加快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
8.促进企业开拓外埠市场。鼓励支持企业到州外和省外承揽工程,依托商务、驻外机构为在州外成立分公司和机构的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9.吸纳外来企业落户我州。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巩固和提高传统建筑市场占有率,引进资质等级高、技术力量强、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落户西双版纳。
(五)规范招投标管理
10.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的自主权。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11.降低招标投标活动成本。支持满足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用简便易行的招投标方式优选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企业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有效降低招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12.鼓励创新招标投标方式。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与央企、省内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或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等形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的互动合作,鼓励房地产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给综合实力较强、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业企业。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3.全面落实减免优惠政策,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能够通过银行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应当予以接受。
14.提高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时效,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经五方责任主体质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可从系统上解除,承接新的工程,提高人员利用效率。
15.贯彻落实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对建筑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参加各类投标活动时免缴投标保证金。
(七)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17.支持企业稳定有效的增量信贷供给。支持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
(八)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8.保障建设资金支付,建设单位应有满足建设工程所需的资金安排。落实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
19.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性投资项目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完成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价款协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20.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九)加强科技创新和创新能力转化
21.支持建筑业科技研发。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
22.支持建筑业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支持正常经营在本地的央企、省、州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按照相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十)加强合同履约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3.规范用工合同管理。建筑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24.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依法规范开展承发包行为和监管。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项目(开工备案限水利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5.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