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依据《云南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导则》《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省有关政策,我州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促进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二、适用范围
《若干措施》适用于西双版纳州批准规划范围内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提出4个方面21条措施。一是优化审批,助推供给落地。涉及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优化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政策、支持住宅多样化、调整架空层、配套用房、车位配比、支持预告登记转让等10条内容。二是提升服务,活跃市场多元化。涉及鼓励住房“以旧换新”、加快建立租购并举、支持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鼓励房企让利、房地产精准推介、优化住房套数认定、优化适龄子女入学条件等7条内容。三是持续强化金融政策力度。涉及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全面落实房地产金融新政策3条内容。四是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涉及探索建立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加强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等内容。
四、突出特点
《若干措施》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双重激励,调整和优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政策措施,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旨在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分类调控新增商品住宅和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增强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支持使用专项债券回收闲置存量土地和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提升出让土地基础设施配套成熟度,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结合“旅居云南”工作,规划建设城镇旅居型房地产项目开发。支持发展低层、立体生态(第四代建筑)等绿色、智能高品质多样化的住宅产品,优化架空层配建要求。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养老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不计入容积率,较小项目可实施统筹建设。实施停车位标准差异化管控,适时优化调整配建标准。开发用地转让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后进行转让,证明文件可作为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住宅类不动产可在抵押状态下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无需提前结清原贷款。
二是鼓励企业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换购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申请预告登记后可先行完成买卖流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物业,以存量商办、公寓改建旅居、养老、康养等服务设施,盘活资产。支持消化存量房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发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比例至贷款本金的100%。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套数认定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认定,即在某县(市)无论有多少套房,只要在新购房县(市)行政区域内无房,即可认定为首套房。对有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等材料,商业银行在认定住房套数时核减1套,房屋套数认定规则只适用于商业银行贷款口径。在本州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随迁子女属起始年级的,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居住证、务工证明等材料申请入学,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小区内业主子女就读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小学。
三是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未达购房支出总额,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购房贷款的,可继续提取,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实际购房总额。试点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在全国范围内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的20倍(不高于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贷款额度,即双职工不超过80万元,单职工不超过60万元;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生育二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10%(双职工最高88万元,单职工最高66万元);生育三孩及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双职工最高96万元,单职工最高72万元);因婚姻关系变更重组家庭承担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可参照执行。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白名单”项目融资落地力度,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支持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精准高效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景洪管理部:0691-2166770、 2190886;勐海管理部:0691-5198512、5128261;勐腊管理部:0691-8125323、8125136)
四是探索建立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签约、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和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推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多领域引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应用,保护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涉及各项措施内容由相关部门执行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