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扎实做好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不断提升我州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关于“涉及草原的州(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了《西双版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主要框架内容
《方案》由“总体要求”“划定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工作要求”4个部分组成。“总体要求”是“到 2024年底,形成州、县两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划定范围”是按照省级工作方案和省林草局最新的技术方案确定我州的划定范围,未扩大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是按照省林草局最新的要求进行安排的。“工作要求”中成立了西双版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专班,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也参照省级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责任单位。
三、需重点说明事项
(一)划定基本草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二)基本草原划定后的管理。基本草原划定后,保护管理更为严格,征占用审批更为复杂,但可以有条件的放牧(在能保障草蓄平衡的条件下)。
(三)基本草原划定的工作方式。本次基本草原划定是自上而下开展划定工作,即:省级按划定范围先确定预判图斑并下发到各地州及各县市,县市实地核查后,对认为不能纳入基本草原的图斑进行举证并录入系统,最终形成县级划定成果。同时,在省级预判图斑外的草斑,若县市认为有必要纳入到基本草原保护,则也可纳入。
(四)基本草原划定的任务。本次基本草原划定未下达面积任务,根据下达的省级预判图斑,对不宜划入的草原要提出有力的佐证材料。我州是全省草原面积最少的地州(共计8050宗15.7万亩),本次省级下发的预判图斑168个30397亩(其中:景洪市20个2906亩,勐海县87个14963亩,勐腊县61个12528亩),整体工作量不大。
(五)基本草原划定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并结合云南实际,充分考虑完整性和连贯性,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为划定最小单元。第二个方面,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该部分草原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
(六)不划入基本草原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草原。第二个方面,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
(七)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范围。为保证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次划定工作需确定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
(八)划定基本草原的工作流程。基本草原预判——现地调查——数据衔接——公示——形成划定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