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西双版纳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来源:西双版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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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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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西双版纳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9号文件)精神的有力举措。

《规定》共7章34条,主要从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范围、调查取证、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责任划分和追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时限及批复、整改评估等方面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管辖。总体原则是: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州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同时《规定》赋予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授权调查的权限,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级开展火灾调查处理工作,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规定》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及职责。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组、直接原因组、事故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直接原因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管理组主要负责在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事故间接原因和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

《规定》明确调查范围和对象。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依法调查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职情况,调查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调查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

《规定》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处罚或惩戒初步建议;对地方相关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建议,提交政府批复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追责问责。

《规定》明确整改评估要求。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至12个月期间,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评估,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或者拖延滞后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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