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促进西双版纳和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来源:西双版纳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阅读:
发布时间:2023-05-19 17:52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为便于《关于促进西双版纳和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43条措施”)更好的落地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要求:“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我们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继续致力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

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中组部等29个部门于2018年2月28日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惠台“31条措施”),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也是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行动。之后,中央、云南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国台办等11个国家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台湾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及云南省政府台办等13部门联发《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服务指南的通知》(云政台发〔20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19﹞51号)。

截至2022年10月,全省已有4个地州推出的具体落地措施,许多台胞台企对云南省未来充满了期待;有力争取了台湾民心,同等待遇回应了台胞台商的诉求和期待,为他们提供了机遇和便利;有力遏制了“台独”势力分裂活动;有力促进了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增强了台胞获得感、归属感、利益感。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国台办等11个国家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台湾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及云南省政府台办等13部门联发《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服务指南的通知》(云政台发﹝20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双版纳州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和《西双版纳州优化营商环境16条措施》,制定本措施。

三、目的意义

《若干措施》的出台,是西双版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及惠台“31条措施”、云南省惠台“75条措施”的重要举措;是西双版纳服务对台工作大局,践行“两岸一家亲”“两岸命运共同体”等新思想新理念的有力措施;是主动与台湾同胞分享西双版纳发展机遇,全面深化西双版纳与台湾交流合作,促进西双版纳和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具体体现。

《若干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台商台企在西双版纳投资兴业,更好地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促进西双版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将有利于扩大两地在各领域、各界别、各行业的交流交往,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西双版纳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西双版纳居民同等待遇;将有利于进一步争取台湾民心,促进两地民众心灵契合,对于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若干措施》涉及促进西双版纳与台湾地区经贸交流合作、社会文化交流,以及方便台胞在西双版纳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等内容,涵盖数十个领域,开放力度大、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在西双版纳对台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四、主要内容

本稿《若干措施》由三部分(深化西双版纳和台湾地区经贸交流合作、扩大西双版纳与台湾地区教育文化交流合作、支持台湾同胞来西双版纳学习、生活和就业)组成,主要任务共计43条。

 

五、核心举措

   (一)经贸交流合作方面

第1条:“加强对台资企业的服务力度,落实各级对台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台商台企到西双版纳投资兴业,努力打造办事程序最简、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市场主体、投资者获得感最强的营商环境。对引进新增投资橡胶、文旅康养、普洱茶、热带水果、生物医药(傣医药)、口岸经济、数字经济等重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湾企业及台商按政府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台商投资建设的加工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项目,在申报中央、省资金扶持项目或确定州级资金扶持项目时,与我州企业同等条件予以申报和安排。参照执行《外商投资法》,全面实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4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惠台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在西双版纳注册且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0条:“鼓励台资企业在西双版纳投资健康养老产业,支持台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第12条:“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支持台资企业在西双版纳依法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口岸建设、旧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可与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项目投资建设。”

    (二)教育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第17条:“建立西双版纳与台湾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西双版纳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24条:“鼓励台湾同胞加入西双版纳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第26条:“鼓励支持台湾教育机构组织台湾青少年来西双版纳开展夏令营、研学旅行等交流活动。”

(三)西双版纳学习、生活和就业方面

   第28条:“同等保障台胞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中小学,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原则上都可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台湾同胞子女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的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州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申请就读西双版纳幼儿园和中小学。”

 第36条:“台湾同胞在西双版纳居住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43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