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7月12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移交管理办法)》,现就《移交管理办法》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实施《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7 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规〔2022〕1 号)要求,保障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阅了河北省《保定市小区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州实际,制定《移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移交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主要内容
《移交管理办法》共分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小区项目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和操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配建教育设施:指城镇小区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二是明确了接收和移交主体:城镇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主体;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代表县市政府)为配建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
三是明确了验收单位:在组织对有配建教育设施的城镇小区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邀请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参加。县(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划审批手续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
四是明确了移交后使用时间: 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接收配建教育设施之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配备教职员工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教育设施移交后1年内投入使用。
五是明确了使用性质和相关费用:接收的配建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六是明确了县市政府、区管委会、教育体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职责及各部门的任务和分工,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和协调,确保把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注意事项关键词全释
《移交管理办法》所称城镇居住区,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住区项目(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区项目)。
《移交管理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城镇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用地内或项目用地外配建的学校(含学校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等)。
五、惠民利民举措
保障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促进适龄学生就近入学,实现“3周岁入园、6周岁入学”和彻底解决“大班额”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