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双版纳州州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双版纳州州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州属企业与央、省属企业合作日益密切,形成一批州级国有资本股权多元化参股企业,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动能。同时,也发现在参股企业股权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管理关系与股权关系界定不清晰,二是股东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三是公司治理的制衡作用发挥不明显,四是股权代表选派管理不到位等。针对上述问题,亟需制定参股企业股权管理的制度办法,推动相关工作系统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参考了《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
二、任务目标
《办法》着力规范州国资委、参股股东和股权代表三个主体职责,通过理顺股权关系和管理关系,突出管理重点,实现对参股股权“三位一体”有效监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理顺管理关系和股权关系为切入点,突出解决重点问题、难点问题。一是厘清职责权限,规范参股股权管理,解决州国资委、参股股东和股权代表职责不清、参股股东权益得不到维护、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在参股企业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确保参股股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坚决防止管得过多过细、越位错位、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优势,把参股企业手脚放得更开,使其运转更加主动、灵活、高效。三是把参股股权管理、参股企业利润、参股企业股权分红等,与参股股东企业领导人和股权代表绩效薪酬挂钩,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参股股权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围绕明确和规范州国资委、参股股东和股权代表的职责,提高国有资本监管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州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参股股东加强与参股企业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参股股东履行参股股权日常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做好股权代表的选派、履职考核及薪酬分配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中,股权代表绩效薪酬由参股企业按岗位核定后全额转入参股股东,最终绩效薪酬依据综合考核结果由参股股东发放。股权代表履行年度定期述职和重大事项事前请示制度,确保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及合作协议得到有效落实,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按照任职参股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参股股东和股权代表对参股股权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涉及范围
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
五、关键词诠释
参股企业:是指由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州属企业再投资形成,以及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者与央企、省企等国有企业合作设立,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参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参股企业股权的州属企业。
股权代表,是指按照股权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依法向参股企业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