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事件分级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3 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委等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与公安、民政、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成立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领导机构
省卫生厅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部署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各级州(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管理提供决策方案,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3 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化学中毒、职业中毒事故救治基地)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邻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6 院内救治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
7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
遇到受伤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积极医疗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核实其身份等情况,报告同级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
8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9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得到救治,经专家组评估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0 保障措施
10.1 信息保障
逐步建设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系统,做到覆盖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10.2 急救网络保障
昆明市区建立省急救中心,其余州(市)应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建立当地急救中心,各县(市、区)应依托县级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
10.3 应急队伍保障
省级组建100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各州(市)、县(区)分别组建不少于50人、3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10.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械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
10.5 应急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6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队伍应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通信设备。
10.7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协作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技攻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救治药品的生产。海关依法支持急需进口的药品、设备、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红十字会积极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必要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驻滇部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1 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要做好卫生救护知识宣传的组织工作,大力普及卫生救护基本知识,积极开展宣传骨干培训。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互联网等单位,广泛宣传卫生救护知识。
12 附则
12.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造成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预案制订与修订
各州(市)、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简本。省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简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