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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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28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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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指导思想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2 日常工作机构

2·3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3·2 预警发布

3·3 信息报告

3·4 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分级响应

工作机制和处置程序

5·1 工作机制

5·2 处置程序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及技术保障

6·3 资金保障

附则

7·1 注意事项与奖惩

7·2 制定与解释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我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坚持正面宣传的方针,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既要遵守新闻纪律、统一发布,又要及时准确、争取主动,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影响和效果。一切工作要从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国家形象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出发,为党和政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1·4 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新闻发布工作要严格执行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法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把握尺度,注意影响。媒体要特别注重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不渲染和炒作事件本身。要控制报道的数量和规模,防止灾害、案件等报道过于集中。除非中央有要求外,不把这类新闻作为报道的重心来安排,一般作为一种即时报道,给予适度反映即可。

1·5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在我州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发生在州外,但对我州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2)属本预案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1.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州人民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宣传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具体确定。

2.1.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是我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我州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确定启动和终止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关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引导舆论;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日常工作机构

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是我州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日常工作机构。成立州处置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组,由州政府新闻办主任任组长,西双版纳报社、西双版纳电视台、西双版纳人民广播电台负责人任副组长,州应急委各指挥部和领导小组抽调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编制预案,贯彻执行州应急委员会的决定,配合协助州应急委员会各指挥部和领导小组开展新闻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情况,收集舆情动态,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和提出工作建议。

2·3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对内、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组织舆论引导,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

3)州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并负责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各部门发现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苗头,或出现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在按程序上报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州政府新闻办公室。州政府新闻办在进行社会舆情分析研究中,如发现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和激化社会矛盾的因素,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2 预警发布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批准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从轻到重发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级预警信息。新闻报道依据预警发布等级,做好相应准备。必要时可根据社会反映程度和舆情动态,经上级批准后,通过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3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按程序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抄报州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内容应该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人员及财产伤亡和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4 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突发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的等级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州级主要新闻单位和省驻州新闻单位通报情况。如需要对事件作新闻报道,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主要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并为其采访提供方便。

分级响应

4·1 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2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4.3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州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4.4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上报省政府新闻办,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4.5 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进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工作机制和处置程序

5·1 工作机制

1)启动新闻发言人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新闻发言人要成为权威的信息发布者。在事件中期,新闻发言人要成为舆论的引导者和意见的控制者,在事件后期,新闻发言人要成为政府和公众舆情互动的连接者,实现对突发事件信息传播全过程的有序控制和管理。

2)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指定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成立工作班子,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新闻中心,及时和媒体联系沟通,为记者采访提供必要的条件,管理现场采访的记者,审阅新闻稿件。组织好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吹风会等,安排有关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当地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事件处理工作的信息,把握舆论方向和主导权。

3)把握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原则和时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负责处置事件的州级主管部门,在请示州委、州政府后,认为可以报道的,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发布新闻并组织报道。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拿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经州委、州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道。不经州委、州政府和州应急委员会同意,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向外公布有关事件信息。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中,要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州级主要新闻媒体(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云南日报、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云南电视台、西双版纳报、西双版纳人民广播电台、西双版纳电视台)记者的采访。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刑事案件和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事件,在征求州级外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应允许境外记者采访。拿不准的要向各级外事部门和各级政府新闻办请示。

5·2 处置程序

1)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对水灾、旱灾、泥石流、滑坡等一般自然灾害,新闻媒体可根据州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应送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公布。

2)地震和地震预报的新闻报道。地震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各新闻媒体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要求,对州内发生5级以上地震,新闻媒体根据情况进行报道,发生5级以下地震,原则上新闻媒体不作报道。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稿件一般由州级主管部门提供,媒体自己撰写的稿件,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的,应送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公布。对于地震预报,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统一发布。

3)事故灾难的新闻报道。对于飞行事故、公路、沉船等重大交通恶性事故、建筑物坍塌事故、矿山采掘恶性事故、重特大火灾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央和省级、州级新闻媒体可根据州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要送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公布。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和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4)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媒体应根据卫生部及经其授权的省级、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重大动物疫情,应根据农业部及经其授权的省级、州级农业等行政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及经其授权的省级、州级环保行政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公共安全事件,应根据中央和省级、州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对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事实,应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公布。对事件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5)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的新闻报道。重大刑事案件,原则上安排中央和省级、州级主要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稿件送负责案件侦察的公安部门审核。关于重大恐怖袭击和暴力事件的新闻报道,应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根据云南省制定的反恐怖袭击新闻报道的预案执行。

6)涉外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涉及外国驻州机构和人员、留学生、游客和港澳台同胞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州委、州政府,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和云南省政府新闻办的意见进行报道。涉及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稿件送州外办等部门审核,拿不准的,要请示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7)涉及民族、宗教、法轮功等问题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对于涉及民族、宗教、人权、法轮功等敏感问题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口径,稿件分别由州委统战部、州民宗局、州610办公室核定,拿不准的要报告州委、州政府,并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凡属国内民族、宗教问题的重大突发事件,需作新闻报道的,统一采用新华社的通稿。

8)危害国家安全,群体性的重大突发政治事件的新闻报道。对于社会骚乱、群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银行挤兑等,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需要公开报道的,按中央的统一部署进行。如境外舆论有反映或歪曲报道,可请示州委、州政府,视其情况及时组织对外报道,作必要的澄清和驳斥。

9)其他不宜报道的突发事件。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军民、警民冲突的突发事件,不得报道。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全州各级新闻媒体、政府新闻办要进一步强化职能意识,按平战结合的要求,安排固定的人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联络和初期处置工作,省驻州、州级和县(市)级主要媒体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组。要有计划地加强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按要求抵达现场进行工作,顺利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6·2装备及技术保障。各级政府要为新闻办和主要媒体配备或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配发能进入事件现场的车辆牌照和人员证件。装备和器材由专人保管和维护,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投入使用。

6·3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为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提供资金保障。

附则

7·1 注意事项与奖惩

1)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记者的教育和管理。新闻记者采访突发事件时,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不得妨碍和干扰事件处理工作,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防止报道失实。要坚决杜绝不负责任、消极有害的炒作和渲染,防止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报道。

2)要严格新闻纪律。对于违反规定,不守纪律,歪曲事实、造谣滋事、煽动群众情绪,制造社会恐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3)建立突发事件新闻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于蓄意封锁消息,隐瞒真相,欺骗上级,导致突发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奖励制度。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遵守新闻纪律,工作积极努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7·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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