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编制目的
1. 2编制依据
1. 3事故分级
1. 4适用范围
1. 5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 1应急机制启动
2. 2州指挥部设备
2. 3州指挥部职责
2. 4州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 5成员单位职责
2. 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 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 8县(市)指挥部
3 应急保障
3. 1信息保障
3. 2医疗保障
3. 3人员及技术保障
3. 4物资与经费保障
3. 5社会动员保障
3. 6宣教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 1监测预警
4. 2事故报告
4. 3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 1分级响应
5. 2应急处置措施
5. 3检测分析评估
5.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 5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 1善后处置
6. 2奖惩
6. 3总结
7 附则
7. 1预案管理与更新
7. 2演习演练
7. 3预案解释部门
7. 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1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发〔2006〕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2〕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2〕189号 )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西政发〔2011〕63号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经评估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 4适用范围
1. 5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 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经初步核实为Ⅱ级以上事故的,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安办)核定。初步核实为Ⅲ级事故的,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食安委办)核定。
达到Ⅲ级标准需州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州食安委办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事故发生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2州指挥部设置
州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或州食安委办负责人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州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州食安委办、卫生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粮食局、州委宣传部(州新闻办)、教育局、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民宗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双版纳机场等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由州食安委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州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食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州食安委办负责人担任。
2. 3州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州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 4州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休问题;向省政府食安办报告事故处置情况,争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州人民政府、州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 5成员单位职责
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1)州食安委办 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州卫生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3)州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
(4)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5)州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6)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7)州商务局 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8)州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9)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 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10)州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1)州工业信息化委 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12)州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3)州监察局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4)州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5)州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16)州环境保护局 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17)州林业局 负责组织或协助卫生、检疫等部门和上级林业部门对野生动植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18)州交通运输局 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9)州旅游局 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0)州民宗局 建立对清真食品重点敏感部位、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建立完善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1)海关(西双版纳海关、勐腊海关、打洛海关) 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2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双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勐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3)西双版纳机场 负责协调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在机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 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州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州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州直监管职能部门,或由州指挥部确定1个州级部门牵头,会同州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州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州级监管职能部门,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由州卫生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州级医疗队或向省卫生厅请求派出省级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州级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处指挥部办公室。
由州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由州委宣传部(州新闻办)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州级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州指挥部办公室指定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 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 8县(市)指挥部
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州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保障
3. 1信息保障
州食安委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
3. 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引进和推广,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 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 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3. 6宣教培训
州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有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 1监测预警
州卫生局要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建立全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覆盖全州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报经州食安委办同意后,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报同级食安委办,通报卫生部门及相关部门,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 2事故报告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区、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通报的信息。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经初步核实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州食安委办和州卫生局报告。
经初步核实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州人民政府、州食安委办、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食安办和省卫生厅报告。
经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州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州食安委办、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食安办和省卫生厅报告。
(7)经初步核实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3事故评估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启动Ⅰ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启动实施Ⅱ级响应。当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州人民政府同时启动本预案,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确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同时启动本应急预案,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同时启动实施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州食安委办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 2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州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 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全省性或全州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至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经州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州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 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州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 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的关保障等费用。
6. 2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州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州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 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州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和上级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 2演习演练
州级和县(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州食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州性的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