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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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2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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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1  目的

为做好全州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突发的城市供气安全事故,及时、有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相关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等部门单位的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应对处置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2.3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州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2.4  分级管理、分区负责。根据各级应急机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按供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级,按照分级启动的原则启动相应预案,落实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Ⅲ级(较大)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具体响应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

1.4.2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Ⅳ级(一般)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具体响应Ⅲ级(较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

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天然气上游、中游、下游各站址,以及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站、灌装站、换瓶点毁损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中断;

2)气源开采(生产)、输配、换瓶点、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倒塌、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3)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导致发生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4)城市燃气运输车辆发生车祸导致燃气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5)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6)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城市燃气停止供应或发生上列事件情况。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州政府应急委设立州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供气应急指挥部),领导全州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1.1.1  州供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州建设局局长

成员:州建设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卫生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民政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气象局、西双版纳军分区、武警西双版纳州支队、武警西双版纳州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

州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在州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1.1.2  州供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州政府应急委交办的有关事务;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向州政府应急委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救援实施的建议;

3)贯彻州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州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培育、健全、完善州级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7)其他有关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

2.1.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州供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供气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

2.1.2.1  州供气应急办组成

主任:州建设局局长

副主任:州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2.1.2.2  州供气应急办主要职责

1)编制预防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有关文件。

2)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州供气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州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的指示。

3)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州政府应急委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4)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城市供气设施的应急、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根据州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质等保障。负责应急系统通讯保障和与通讯部门的联络工作。

6)组织专家工作组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当地的城市供气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应急响应状态下州供气应急指挥部机要保密。

8)审查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情况简报并报州政府应急委。

2.1.3  应急专家工作组

州供气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工作组,作为州供气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2.1.3.1  应急专家工作组组成

州供气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由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技术监督、消防、市政工程、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1.3.2  州供气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州供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州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重大事故调查评估,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州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2  州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2.1  州直相关部门在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1)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后供气设施修复资金安排。

2)州卫生局: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及时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协调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

3)州安监局:参与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州环保局:负责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5)州公安局:负责应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所需的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管制工作。

6)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应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资金。

7)州交通局:负责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工作。

8)州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灭火补救,排出险情,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9)州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应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提供服务。

10)州民政局: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11)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引起的供气事故的应急及调查处理。

12)州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供气设施修复工作。

13)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14)驻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上级的指示和命令,负责抢险、救助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2.3  县(市)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管理)区域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做好本行政(管理)区域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4  各县(市)、园区城市供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城市供气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制

县(市)、园区城市供气应急办负责城市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供气监管体系;对城市供气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定期研究城市供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加强供气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加强城市供气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供气企业定期对城市供气系统运行状况进行检测。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供气系统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 4级: I 级(特别重大)、Ⅱ 级(重大)、 Ⅲ级(较大)和 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1  经过核实,可能发生 Ⅰ级(特别重大)或 Ⅱ级(重大)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由州政府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由省应急委发布红色或橙色预警。

3.3.2  对可能发生Ⅲ级(较大)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州供气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报州政府应急委,由州政府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由州政府应急委发布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 Ⅲ级(较大)供气系统突发事件。

3.3.3  对可能发生Ⅳ级(一般)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县(市)、区城市供气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报州政府应急委,由州政府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由县(市)、园区应急委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 Ⅳ级(一般)供气系统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通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供气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园区城市供气应急办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信息报送

4.1  信息报告

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园区要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1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供气应急办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州供气应急办在 15 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的意见,报州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审定后,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4.1.2  发生Ⅱ级(重大)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供气应急办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州供气应急办在 30 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的意见,报州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审定后,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4.1.3  发生Ⅲ级(较大)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必须在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州供气应急办报告,州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其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

4.1.4  发生Ⅳ级(一般)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和州供气应急办,由州人民政府在 2小时内向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政务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2  发生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单位及当地县(市)、园区城市供气应急办应在事件发生后尽快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州人民政府和州供气应急办。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输配、存储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换瓶点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信息共享

各县(市)、园区城市供气应急办要建立健全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时,除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可能或发生Ⅲ级(较大)、 Ⅳ级(一般)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市)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通报相邻地区。

应急机制

5.1  分级负责

发生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5.1.1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5.1.2  发生Ⅲ级(较大)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报请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5.1.3  发生Ⅳ级(一般)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级有关部门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应急处置

5.2.1  先期处置

发生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供气应急办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园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Ⅳ级(一般)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标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5.2.2  扩大应急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报告,达到Ⅲ级(较大)以上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标准的,由州供气应急办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报告,达到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标准的,由州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2)对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州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参加处置工作。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并向相邻地区通报情况。

5.2.3  指挥与协调

州供气应急指挥部在州政府应急委和省级相关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向州委、州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2.4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部队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和心理救助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场地等。

6)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济、财政、民政、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场地等。

7)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8)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9)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新闻报道组:由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5.2.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供气事故发生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危害性的不同,在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任务之前,对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对不同类型事故,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5.2.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燃气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点,州供气应急办应敦促各相关单位制定好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案,事故状态下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首先考虑到群众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以及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相应的计划实施。

5.2.7  应急结束

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1)由省应急委负责处置的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州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也可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

2)由州应急委负责处置的Ⅲ级(较大)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或州供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也可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

3)由县(市)、区应急委负责处置的Ⅳ级(一般)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报请州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5.3  恢复与重建

5.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州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市)、园区级财政安排,州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州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

5.3.2  调查与评估

州建设局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10日内,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5.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需要州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州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援助。

5.4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上报省政府新闻办,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发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州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我州主要新闻媒体、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应急保障

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做好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人力、经费、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资源

城市各供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事故状态下服从统一调配。应急队伍包括管线抢修队、义务消防队等。供气企业的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各种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6.2  紧急避难所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要结合当地情况,规划紧急避难场所。

6.3  经费保障

州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州建设局提出,经州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州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处置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4  物资保障

州发改委具体负责全州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5  基本生活保障

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局、州公安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8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9  通信保障

州信息产业办、州广电局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10  科技支撑

州科技局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州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专家组,为处理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

培训和演练

7.1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不断提高处理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2  预案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州级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演习演练方案的备案按照《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奖惩

8.1  表彰和奖励

对在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按照《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州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视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评审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2  级别的划分

按照《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附件10.110.2》有关规定划分。

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9.2.1  Ⅰ级(特别重大):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9.2.2  Ⅱ级(重大):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9.2.3  Ⅲ级(较大):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造成20人以上中毒(其中有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9.2.4  Ⅳ级(一般)由县(市)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9.3   名词术语

9.3.1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市燃气管道及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换瓶点)、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9.3.2  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福利户(商业)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9.3.3  供气企业: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城市燃气自管单位。

9.3.4  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9.3.5  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9.3.6  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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