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启动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2 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2.3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职责
2.4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2.5 指挥部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6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7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 分级响应
4.2 预案启动程序
4.3 先期处置
5 应急行动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保险
7.3 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8.2 救援队伍保障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资金物资保障
8.6 交通运输保障
8.7 医疗卫生保障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公众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习
9.4 监督检查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2 其他事项
11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及民用航空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7)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1.4 预案启动标准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政府预案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1.5.2 专业管理,部门协作。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种类,由负责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救援工作和现场施救的技术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并服从州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5.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4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抢救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是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州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的主要负责人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专职副指挥长,州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专家技术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是开展应急处置的工作单元,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
2.2 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为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州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2.3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职责
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驻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4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承担全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承担编制、修订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各县(市)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建议是否启动本预案。
2.5 指挥部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5.1 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进入事故现场的州级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组组长。具体职责是:
(1)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
(3)组织受安全威胁人员紧急疏散。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6)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7)向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8)组织救援队伍撤离。
(9)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10)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2 抢险救援工作组
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州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军分区、版纳武警支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5.3 通信信息工作组
通信信息工作组由州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州通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4)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
(5)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
2.5.4 医疗卫生工作组
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环保局组成。具体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者进行死亡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4)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5)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2.5.5 治安交通工作组
治安交通工作组由州公安局、交通局、版纳武警支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2.5.6 专家技术工作组
专家技术工作组由州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州科技局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职责是:
(1)分析危险物资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以及可能产生的征兆与后果。
(2)分析事故扩大和蔓延的趋势与可能性。
(3)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4)负责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5)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6)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2.5.7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州财政局、民政局和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3)接受社会捐助。
2.5.8 新闻宣传工作组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州政府新闻办召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负责拟定新闻发布内容。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国内外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2.5.9 善后处理工作组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和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6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6.1 成员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州建设局、州农业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环保局、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民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政府新闻办、州外办、版纳军分区、版纳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1)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
(2)州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现场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3)州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4)州农业局: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农机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工作。
(5)州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上交通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6)州水利局: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7)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8)州环境保护局: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工作。
(9)州卫生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0)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11)州民政局: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12)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13)州财政局:负责应由州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14)版纳军分区、版纳武警支队:组织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5)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16)州外办:负责事故灾难涉外事宜的处理。
(17)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州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7 专家咨询机构
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到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州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责任人,单位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级别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州人民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州安委会办公室、州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州安委会办公室、州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由州政府外事部门及时向省政府外事部门上报。
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 分级响应
州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IV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和州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2)发生较大(III级)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并报请省应急委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
(3)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安全生产事故,由州人民政府组织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理。
4.2 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2)应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级主管部门的请求,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应州安委会办公室建议,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3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安全生产事故级别之前,由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负责进行先期处置。
4.3.1 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2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 应急行动
5.1 预案启动后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和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5.2 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工作。
5.3 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5.4 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化为主,凡是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与当地政府、社区、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5.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由现场指挥组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书面向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抄送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
(2)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事故书面请示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
(3)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指挥组和各工作组下达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并将决定通报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
(4)由新闻宣传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有关应急处置情况。
(5)由现场指挥组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写出现场抢救书面报告,分别报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工作组组长单位。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1.1 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1.2 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7.1.3 医疗卫生工作组要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7.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3 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现场指挥组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州人民政府,同时报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组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报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救援队伍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学校、科研机构、社区组织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各县(市)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报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其他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3)各州级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将组长姓名、联系电话报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参与单位要落实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并报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州政府应急响应通讯保障系统。
(2)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设备信息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
8.4 技术保障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咨询组的专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并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5 资金物资保障
州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应急救援建设规划,州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州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保障。
8.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8.7 医疗卫生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公众宣传教育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县 (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与企业、大、中小学、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9.2 培训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9.3 演习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组织演习结束后,应形成总结报送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9.4 监督检查
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对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1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事故灾难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1.2 责任追究
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10.2 其他事项
10.2.1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附件
附件一: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附件二: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工作组组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