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6 预案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日常工作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组织体系
2.5 成员单位及职责
2.6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预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 应急响应终止
4.5 后期处置
5 保障措施
5.1 技术保障
5.2 医疗卫生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经费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公众宣传教育
6.2 培训
6.3 演习
7 附则
7.1 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的原则。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对全州或者一个县(市)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0157、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事件。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轻到重分为4级:(1)一般(Ⅳ级);(2)较大(Ⅲ级);(3)重大(Ⅱ级);(4)特别重大(Ⅰ级)。
1.6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州卫生局局长担任。
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应急委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州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县(市)、各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州应急委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
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负责办理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州卫生局局长兼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编制、修订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州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执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承担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4 组织体系
2.5 成员单位及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成员单位主要有州卫生局、州政府新闻办、州农业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劳动保障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州环保局、版纳机场、州林业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旅游局、武警部队等。
各成员单位职责: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须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将有关疾病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等建议;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州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卫生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州发改委负责对国家、省划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资金及相关物资、设备的分拨工作;负责对药品、医疗收费及生活必须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持物价的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州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并做好在校学生及教职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州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州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州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检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州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州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测和卫生处理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保护环境安全的措施。
版纳机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检查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州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州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武警版纳支队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6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服从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预测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市)人民政府接报后2小时内尽快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报告信息后,要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和全州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市)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我州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点,对出入境、出入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验查疫,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对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学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和总结。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 、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态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州人民政府在上级的直接指挥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及时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预案。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并报请省应急委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我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州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州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 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5 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 保障措施
5.1 医疗卫生保障
全州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州、县(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各县(市)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
各县(市)要依托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州、县(市)、乡(镇)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要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
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州级和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当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和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2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全州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提高物资储备能力,确保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物资及时供应。
5.3 经费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公众宣传教育
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2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县(市)、各部门参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
6.3 演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应急演练计划,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表彰奖励
州、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2 责任追究
7.2.2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3 预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