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0〕18号
勐腊顺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MA6K7UNK6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官润
地址:勐腊县勐满镇曼赛囡村民委员会蚌索村
勐腊顺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14时50分对你搅拌站现场调查,发现你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搅拌站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11日14时50分至15时55分《勐腊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记录》及2020年9月11日16时10分至17时25分《勐腊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4张及视频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0〕 号)、2020年10月2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认为,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的情形,决定对你公司处总投资额(122.3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陆拾元整(2446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