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0〕17号
名称:勐腊爱达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MA6NJC8B6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艾伟
地址:勐腊县勐腊镇果蔬农场(139教导队旁)
勐腊爱达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0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冻库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0年09月15日08时55分至09时55分《勐腊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09月15日10时05分至11时00《勐腊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记录》、拍摄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0〕15号)、2020年9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认为,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的情形,决定对你公司处总投资额(38.4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元(¥384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