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3、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4、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5、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6、虚列投资完成额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7、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8、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9、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0、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1、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13、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4、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5、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6、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18、被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审计署《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19、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审计署《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20、对于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未按规定时限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责任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建议扣财政拨款和对于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依据:《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