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信访局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四、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
五、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六、已经相应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云南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2020年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