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信访局来访须知

来源:西双版纳州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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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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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信访秩序,保障来访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规定,请来访人员自觉遵守。

一、来访人员需向接待人员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服从接待人员的安排依次接访。

二、集体来访人员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来访人员递交的信访材料,要求写清楚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以及所反映问题的具体事实,具体理由和具体诉求,递交的材料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楚,语言表达简捷明了。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不得高声喧哗、穿状衣、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

(四)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五)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七、来访人员要依法文明上访,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物品和公共卫生。

八、来访人员如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严重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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