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日19时35分,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关累镇在建勐关高速公路项目驳货通道L1K0+460—L1K0+470段左侧边坡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4.1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授权,3月3日,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州总工会、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州纪委监委、州人民检察院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档案、询问相关人员、专家论证等形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工人违规作业,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及时,有关监管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日上午8时许,根据施工单位工程施工任务安排,劳务分包单位6名工人在勐关高速公路项目驳货通道L1K0+460—L1K0+485段进行挡墙基坑开挖和混凝土浇筑作业,18时40分,基坑开挖完成后,其中3名作业人员违规擅自进入基坑开展找平工作,19时35分L1K0+460—L1K0+470段左侧边坡坍塌致3名作业人员被掩埋。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位于勐腊县关累镇关累港东南方向约200米处斜坡脚地带,地理坐标N:21°40′34.98″,E:101°08′8.53″,海拔477米。自然斜坡坡度15—25°,坡向305°,坡形规整,地表为第四系棕红色、土红色粉质粘土覆盖,推测厚度大于10米,下伏基岩为二叠系龙潭组泥岩、粉砂岩,自然状态下斜坡处于稳定状态。驳货通道于2025年1月9日开始施工,穿越斜坡时形成挖方路堑边坡,长约70米,高8—10米,近直立。其中,南侧已实施路堑墙支护工程,长约50米,高2—8米。3月1日,坍塌区路堑墙基坑开挖,3月2日19时35分,路堑边坡发生坍塌,淤埋基坑,造成3人死亡,4户7人紧急转移。坍塌区平面形态呈“半圆”形,高8—10米,底宽约15米,厚1—2米,垮塌体积约120立方米,垮塌方向300°。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劳务分包单位3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挡墙边坡、基坑开挖完成后,擅自进入基坑内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项目施工建设涉及的各企业均存在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未达到培训目的、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紧时松;相关监管部门尽责履职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吴*跃、方*甫、王*方违反操作规程,在挡墙边坡、基坑开挖完成后未经安全员检查验收,擅自进入基坑内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劳务分包、项目施工和项目监理等3家单位及10名有关责任人员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建议由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属地的勐腊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关累镇人民政府、勐腊县交通运输局向勐腊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相关公职人员履职不到位问题,由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按照干管权限移交勐腊县纪委监委处置。
四、事故主要教训
表面上看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但却暴露出各方企业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劳务合作单位未能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现场施工人员未实施有效监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形无效;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未严格按照项目《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审批程序。对劳务合作单位日常监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违规行为,责任落实不到位。同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措施跟不上,属地政府统筹、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有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未形成抓安全生产的合力。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道路建设项目安全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三管三必须”要求,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认识道路建设领域“五高”风险特征(高危工艺集中、高发事故类型、高边坡作业风险、高墩大跨结构、高密度机械交叉),坚决破除“事故不可避免论”的错误认知,将安全生产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核心要义,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底线。
(二)完善道路建设安全监管机制
各级道路建设监管部门要将道路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备案等手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并通过资信管理手段对企业进行限制。同时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市场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分包管理,严禁以包代管、违法分包和转包。
(三)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
各相关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安全风险类别。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重点管控,在施工期间要专人现场带班管理。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特别是对起重机械、模板、脚手架、深基坑等环节和部位应重点定期排查。
(四)规范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
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工程定额工期,严禁在未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工期,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供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监理单位要完善相关监理制度,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和管理,确保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等相关标准,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及细则,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严格落实建筑材料检验等制度,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严格实施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理单位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