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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 来源:西双版纳州档案局
  •  |  访问次数 :  | 
  • 发布时间:2024-12-06 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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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依据
1 对全州各单位、企业的档案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档案法》第四十三条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档案法》第四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档案法》第四十五条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2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的。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4.涂改、伪造、擅自销毁档案的。5.发生档案安全事故,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6.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7.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8.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9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10.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 《档案法》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法》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档案法》第十九条,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档案法》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档案法》第二十三条,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