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西双版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7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22

对政协西双版纳州十三次会议

77号提案的答复

 

赵远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平等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建议》(第77号)交由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由国家和省统一制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由于企业类型比较单一,因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且特殊工种目录不能跨行业、跨工种之间通用。在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与正常退休年龄相比,提前退休会对职工的退休待遇养老金数额有所影响。按照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职时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水平越高,其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会较高。此外,国家在每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办法兼顾公平和激励的原则,调整水平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挂钩。提前退休对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影响较大,从较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角度,不宜简单采取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的办法。

目前,我省仍然沿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2007年《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等相关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人员,是仍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累计年限人员或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流动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等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其他性质的企业如民营企业等暂不在国家规定特殊工种企业范围内。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也积极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关于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问题,需要统筹研究。人社部提出了先加强管理,再调整政策的工作思路。针对一些地方自行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放宽认定标准和工种名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增多的情况,按照国务院要求,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求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目录仍按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按照兼顾保障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基本权益、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实地调研等各种形式,为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进行准备。

在国家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前,民营企业可通过改进生产流程、改善用工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定期轮换岗位等措施来加强劳动保护,减少对职工身体的直接伤害,或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实行特岗补贴、定期体检疗养等措施,予以适当补偿。

我们也将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同时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更好地保障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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