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22

对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177号建议的答复

 

 

王旭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建议》(第177号)交由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落实中央、省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文件精神和法规,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等规定,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西政发〔200936号),主要内容为:政府依法统一征收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的被征地农民为保障对象,一次性缴纳3.6万元(农民个人和村集体共同承担21600元,政府补贴14400元),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次月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为200/月。

2016年,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等问题,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云政办函〔201620号),要求各州市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同年,州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双版纳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实施方案》(西政办函〔201688号),确定景洪市为我州试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并对被认定为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补助年限最高可到15年,补助金额最高可达2.25万元,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每月养老金可增加161.87元。截至2018年景洪市试点结束时,景洪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数由试点前的13人增加到3845人,为符合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兑现参保缴费补助资金1902万元。

2019年年初,省政府出台文件,制定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要求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省全面推开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按照工作部署,我州全面推开了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2019年底勐海县、勐腊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办法(细则),全州全面推开了被征地保障对象的认定及参保缴费补助的工作。

截至今年6月底,我州涉及被征地农民总人数6.78万人,其中认定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0.72万人,0.72万人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6735人(其中有655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080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全州已兑现参保缴费补助5952人,兑现资金5373.75万元。

目前,国家、省、州均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尽量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补贴标准的问题

我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全民参保计划政策,努力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在2020年超额完成了“十三五”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90%的规划目标,实际完成数92.5%,高于全省90%的平均数。我州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着参保结构不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占比较低的情况,仅为27.5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较高,达到72.44%。我州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占比与全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占比平均46%相比有差距,相应拉低养老待遇水平,与共同富裕要求有差距。

为解决参保占比较低等问题,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发〔202238号),要在“十四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5%,缴费阶段人员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35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缴费阶段人员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占比达到50%以上。为圆满完成这一目标,省人社厅采取措施,实施了“百万群众转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计划”,2022年全省计划推动50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通过采取5种渠道吸引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转保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目前,省、州正在积极探索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拟将采取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的方式来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参加职工养老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申请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年缴费额20%50%确定,近期,省级已就该项政策征询各地州意见达两次,相信这项政策省级很快即将制定出台。

三、关于按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进行补贴的补贴方式问题

目前,对于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的兑现方式实行报账制,即在每年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即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本人。

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还将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并康乃馨行动为契机,深入到各乡镇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拓宽群众的知晓度,提高群众参保意识,让符合保障对象积极主动参保,及时享受缴费补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同时,我们还将积极做好失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摸排统计,适时向省人社厅提出扩大被征地农民补助范围的建议(目前是耕地面积小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才享受补助政策),使被征地农民保障金发挥出更大的保障作用,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感谢您对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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