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05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2016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州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一年一核定,现就2016年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标准

根据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5年我州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4480元,201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定基数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限为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即13440元;缴费基数下限为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2688元。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13440元的,以13440元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688元的,以2688元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在2688元至13440元之间的,按实际数进行核定。

二、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需提供的资料

(一)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六);

(二)201571012月和2016246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会计凭证,各种工资性收入的发放明细表,属银行代发工资的需提供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单;

(三)州直企业、自收自支、其他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需职工签字确认);

(四)州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需职工签字确认);

(五)提供已由地方税务局核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参保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和报送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反映情况真实,数据准确无误。如有出具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参保单位承担。

三、申报时间

请各参保单位合理安排时间,在2016930日前完成核定工作。因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而影响到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享受及其它后果的,由参保单位承担。

联系人:陈云峰   联系电话:2143563

  

附件:

1 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六)

2、州直企业、自收自支、其他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表1

3、州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表2

 

附件下载:

 (2016年)州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xls
    工资基数核定表(表六).xls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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