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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二)申请人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工作的,其生育申请由女方通过本人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生育证发证机关提出;属城镇居民和农业人口的,须由女方通过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农村办事处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生育证发证机关提出。经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交验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提供有关婚育情况和证明材料。
(四)获得生育指标后因工作调动或户籍发生变动时未怀孕的,到新单位或迁往新住地后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生育证;已怀孕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生育证,并出具转办通知书,转新单位或新住地的生育证发证机关重发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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