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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持下列证件:
1、 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5、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三)离婚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复婚登记按照结婚程序输,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四)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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